330 三、請各公司根據《辦法》的有關要求於 9 月 1 日前將指定的法律責任人 的有關資料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認定資格。 四、請各公司根據《辦法》第八條的分類方式對 1998 年 11 月以後報保監 會備案的條款進行清理、分類、建檔。保監會將在適當時間進行抽 查。 五、9 月 1 日後,在未收到各公司授權分公司名單及授權書之前,保監會暫 不受理分公司申報的保險條款費率。 特此通知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