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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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請各公司根據《辦法》的有關要求於 9 月 1 日前將指定的法律責任人
                          的有關資料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認定資格。

                      四、請各公司根據《辦法》第八條的分類方式對 1998 年 11 月以後報保監
                          會備案的條款進行清理、分類、建檔。保監會將在適當時間進行抽

                          查。
                      五、9 月 1 日後,在未收到各公司授權分公司名單及授權書之前,保監會暫
                          不受理分公司申報的保險條款費率。

                      特此通知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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