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6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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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執行機關  )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
                  之。
               第  2  條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
                  行事務。
               第  3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
                  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
                  法事務官辦理之。

               第
                  3-1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  條   (強制力實施及警察協助  )

                  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
                  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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