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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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
                  法院得   變更  或延  展 執行期   日 。           顯  非  適  當者,執行

               第  11  條   (執行財產之登記通知       )
                  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           取 得、設定、     喪失  或 變更   ,依法應
                  登 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               即通知   該管   登 記機關   登

                  記其事由。
                  前項  通知  ,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              交 債權人    逕 行 持  送
                  登 記機關   登 記。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            徵 收或法院之判決,於          登 記前已

                  取 得不  動 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
                  費 用,  通知登   記機關   登 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前項規定,於第五條第三項之續行強制執行而有辦理繼承

                  記之必要者,準用之。但不            影響  繼承人   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      登
                  之權利。
               第  12  條   (聲請及聲明異議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                       令 ,或對

                  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
                  行時應   遵守  之程序,或其他       侵 害利  益  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

                  程序終   結 前,為聲請或聲明        異議  。但強制執行不因而         停 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       異議  ,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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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不 服 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對於執行異議或抗告之處理     )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              異議  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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