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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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
法院得 變更 或延 展 執行期 日 。 顯 非 適 當者,執行
第 11 條 (執行財產之登記通知 )
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 取 得、設定、 喪失 或 變更 ,依法應
登 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 即通知 該管 登 記機關 登
記其事由。
前項 通知 ,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 交 債權人 逕 行 持 送
登 記機關 登 記。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 徵 收或法院之判決,於 登 記前已
取 得不 動 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
費 用, 通知登 記機關 登 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前項規定,於第五條第三項之續行強制執行而有辦理繼承
記之必要者,準用之。但不 影響 繼承人 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 登
之權利。
第 12 條 (聲請及聲明異議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 令 ,或對
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
行時應 遵守 之程序,或其他 侵 害利 益 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
程序終 結 前,為聲請或聲明 異議 。但強制執行不因而 停 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 異議 ,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條
13
第 不 服 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對於執行異議或抗告之處理 )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 異議 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