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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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旨 所 示 , 丙銀 行 既 係同時 向 執行法院聲請拍賣
共 同抵押物 A 、 B 二不動產, 自 應有上開條文之
適 用。為使 甲 所有之抵押物 A 不動產賣得之價金
得以 優先 清 償 對 丙銀 行所 負 債務, 自 應 續 行 A 不
動產之拍賣程序,並於 A 、 B 二不動產均拍定
後,依民法 875 條之 1 之規 範 意 旨 製 作分配表 。
條之
875
( 二 ) 民法第
條之
875
第 96 旨 , 即 有 無從貫 規定, 1 規定,解釋上應為強制執行法 之 虞 。 條之 1 立
特別
否 則民法第
法意
徹 而 遭架空
審 查意見: 問題 ( 一 ) : 採甲 說。
研討 結果: 問題 ( 一 ) 、 ( 二 ) 、 ( 三 ) 均照 審 查意見通 過 。
三、臺 灣 高等法院 暨 所 屬 法院 97 年法 律座談會 民執 類提
案 第 11 號法 律問題 : 甲 因 擔保 其對 丙銀 行之債務,
而 提 供 自 己 所有之 A 地、 B 屋 及第三人 乙 所有之 C
地 (B 屋 之 基 地 ) 為 擔保 ,為 丙銀 行 共 同設定最高 限
額新台幣 ( 下 同 ) 1,000 萬元 之抵押權,均未 限 定 負擔
金 額 。 嗣 清 償期屆 至, 甲 尚有 900 萬元無力 清 償 。 丙
銀
、
為
地、
A
地,經法院 行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 分 由同一 股 辦理,並 分 A 、 B C 三 筆房
別
B 屋 、 C 地 兩 標 進 行拍賣。強制執行程序 中 B 屋 、 C
地以 1,500 萬元 ( 扣 除執行 費 用及 優先 抵押權受 償 之
稅捐 債權 ) 先 行拍定,其 中 B 屋 部 分 賣得價金為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