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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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989
4. 犯罪客觀要件
本 罪行為人在 客 觀 上 實 施了偽造 、變 造 、轉 讓 金融機 構 經 營許 可 證或
批准 文件 之行為。
對 偽造 、變 造 、轉 讓 金融機 構 經 營許 可 證 罪、 批准 文件 罪之處罰,
《刑法》第 174 條規定, 偽造 、變 造、轉 讓金融機 構經營許 可證或 者批准
文件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2 萬元 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金 萬元 以下罰金。單位犯 ;情 節嚴重者,處 本罪者,對單位 上 10 年以下有期 判處罰金, 徒刑, 並處 5 萬元 責之主 以上
3
年以
50
直接負
並對其
管人員和其他
依前述規定處罰。
直接
責任人員
四、破壞銀行管理秩序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罪,是指 違反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非法 吸收 公眾 存
款或變相 吸收 公眾 存款, 擾亂 金融秩序之行為。 本罪有以下基 本特徵 :
1. 犯罪主體
本罪之主體為一 般主體, 既可以是 自然 人,亦可以是單位。
2.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限 於故意。
3. 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 之直接 客體是金融 儲蓄 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