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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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989



                             4.   犯罪客觀要件

                               本 罪行為人在      客 觀 上 實 施了偽造      、變  造 、轉   讓 金融機    構 經 營許   可 證或
                           批准  文件  之行為。
                               對  偽造  、變  造  、轉  讓  金融機   構  經 營許   可  證 罪、  批准  文件   罪之處罰,

                           《刑法》第       174  條規定,   偽造   、變  造、轉    讓金融機     構經營許    可證或    者批准
                           文件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2  萬元  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金  萬元  以下罰金。單位犯 ;情  節嚴重者,處  本罪者,對單位  上  10  年以下有期  判處罰金,  徒刑,  並處  5  萬元  責之主 以上
                                                     3
                                                       年以
                           50
                                                                                    直接負
                                                                              並對其
                           管人員和其他
                                                    依前述規定處罰。

                                       直接
                                            責任人員
                           四、破壞銀行管理秩序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  吸收   公眾  存款罪,是指       違反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非法             吸收   公眾  存

                           款或變相    吸收  公眾   存款,   擾亂   金融秩序之行為。         本罪有以下基       本特徵   :

                             1.   犯罪主體


                               本罪之主體為一        般主體,     既可以是    自然   人,亦可以是單位。

                             2.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限  於故意。


                             3.   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    之直接    客體是金融      儲蓄  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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