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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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 ,主觀    上 則是可   能 出於   故 意 或 過 失 , 若 為 故 意者,行為人係           濫 用 職 權 發
                        放 貸 款 ; 若 為過   失 者,行為人對於發放           貸 款 造 成之後    果  (  即 重大  損失  ) ,係
                        因 疏忽  大意而    未 預 見 或 雖 得 預 見 但 輕信能夠       避免  , 惟 行為人    無論   是 濫 用 職
                        權或  怠忽職守     ,皆可以    構成本罪之主觀要          件。


                          3.   犯罪客體

                            本 罪所   侵害  之  直接  客  體是國家之      信貸   管理秩序和金融機          構  之 財 產  權
                        利。


                          4.   犯罪客觀要件

                            行為人在     客 觀 上 實 施了違    法發放    貸 款 數 額巨   大 或 者 違 法發放     貸 款 造 成

                        重大  損失   之行為。    若屬   違 法發放    貸 款 且數   額巨  大,則    無論  是 否 造 成 損失皆
                        構  成 本  罪 ;  但 若  是 違  法發放  貸 款  造 成重大   損失   者,因   評  價  對 象  是 危害結
                                                                                  19
                        果,屬於結果       犯,  須行為人     造成重大    損失   之結果   ,始  構成犯罪      。
                            對違法發放      貸款罪之處罰,《刑法》第               186  條規定,    數額巨    大或者造
                        成重大   損失  者,處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    1  萬元  以上  10  萬元  以

                        下罰金   ;數   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               損失  者,處     5  年以  上有期   徒刑,
                        並處   2  萬元  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          構之工作人員       違反
                        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
                                                 貸
                                                           責之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負
                        者,對單位      判 處罰金,     並 對其  款者,   依照   前  述  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  直接  責任人員,  本  罪
                        依照  前述規定處罰。

                        (五)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吸收  客 戶 資 金不    入 帳 罪,是指     銀 行 或 者其他金融機        構 之 工 作人員    吸收

                        19   根據最高人民  檢察  院、公  安部之《關於經濟犯罪案件        追訴標準   的規定》第     34  條規定,個
                         人違法   發放貸款   ,造成  直接  經濟  損失數額  在  50  萬元以  上者,以  及單位違法    發放貸款   ,造
                         成直接  經濟  損失數額   在  100  萬元以  上者,應  予追訴  。對於沒有造成     損失或者   損失不大者,
                         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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