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4 - 中國金融法
P. 1004
994
果 ,主觀 上 則是可 能 出於 故 意 或 過 失 , 若 為 故 意者,行為人係 濫 用 職 權 發
放 貸 款 ; 若 為過 失 者,行為人對於發放 貸 款 造 成之後 果 ( 即 重大 損失 ) ,係
因 疏忽 大意而 未 預 見 或 雖 得 預 見 但 輕信能夠 避免 , 惟 行為人 無論 是 濫 用 職
權或 怠忽職守 ,皆可以 構成本罪之主觀要 件。
3. 犯罪客體
本 罪所 侵害 之 直接 客 體是國家之 信貸 管理秩序和金融機 構 之 財 產 權
利。
4. 犯罪客觀要件
行為人在 客 觀 上 實 施了違 法發放 貸 款 數 額巨 大 或 者 違 法發放 貸 款 造 成
重大 損失 之行為。 若屬 違 法發放 貸 款 且數 額巨 大,則 無論 是 否 造 成 損失皆
構 成 本 罪 ; 但 若 是 違 法發放 貸 款 造 成重大 損失 者,因 評 價 對 象 是 危害結
19
果,屬於結果 犯, 須行為人 造成重大 損失 之結果 ,始 構成犯罪 。
對違法發放 貸款罪之處罰,《刑法》第 186 條規定, 數額巨 大或者造
成重大 損失 者,處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 1 萬元 以上 10 萬元 以
下罰金 ;數 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 損失 者,處 5 年以 上有期 徒刑,
並處 2 萬元 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 構之工作人員 違反
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
貸
責之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負
者,對單位 判 處罰金, 並 對其 款者, 依照 前 述 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 直接 責任人員, 本 罪
依照 前述規定處罰。
(五)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吸收 客 戶 資 金不 入 帳 罪,是指 銀 行 或 者其他金融機 構 之 工 作人員 吸收
19 根據最高人民 檢察 院、公 安部之《關於經濟犯罪案件 追訴標準 的規定》第 34 條規定,個
人違法 發放貸款 ,造成 直接 經濟 損失數額 在 50 萬元以 上者,以 及單位違法 發放貸款 ,造
成直接 經濟 損失數額 在 100 萬元以 上者,應 予追訴 。對於沒有造成 損失或者 損失不大者,
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