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6 - 中國金融法
P. 1006

996




                        (六)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偽造  、變   造 金融   票證  罪,是指行為人以各種            方 法,   偽造  、變   造 匯 票 、
                        本票  、  支 票  、委  託 收  款 憑證  、匯款    憑證   、  銀 行存單、    信  用  證或  其 附  隨單
                                                                   21
                        據、  文件  等金融    票證  ,以及    偽造信   用卡之行為       。本罪有以下基        本特徵    :

                          1.   犯罪主體

                            本罪之犯罪主體為一          般主體,     既可以是     自然  人,亦可以是單位。


                          2.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限   於故意。


                          3.   犯罪客體

                            本 罪所   侵 犯之  直接   客 體是金融機      構 對金融    票證統    一管理秩序以及        票 據
                        權利  人之  財產權利     。

                          4.   犯罪客觀要件


                            行為人在   仿 客 觀 上 實 施了偽造  票  、  本票  、  支  票或  票證 者  信  用  卡  之形式、  「偽造」 圖案  、 ,
                                                                      之行為。所謂
                                                           造 金融
                                                       、變
                                        真
                                     照
                                                                                            顏
                                          實之匯
                        是指行為人
                                                                等 製 作 方 法,非法
                        色 、格式,
                        之行為。所謂     透 過 印刷   、 複印  、 拓 印 、 繪製 真 實的金融     票證   之基  製 造 金融   票證
                                                                                 礎 上 , 透 過 剪
                                              ,是指行為人在
                                     「 變 造」
                                                                               名稱
                        接、挖補、      覆蓋、塗改     等方法,對      票證  之主要    內容   (  如票證  、     收款人名
                        稱、金   額、有    效期限、用     途等)   非法加以     改變之行為。
                            對於犯    偽造  、變  造金融    票證  罪之處罰,《刑法》第             177  條規定,    情節
                        一般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2  萬元  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金    ;情   節嚴重者,處       5  年以  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並處   5  萬元  以上

                        21
                          應特  別說  明者,本罪所   列之各種   金融  票證  ,只有信用   卡之犯罪   方式限   於採用「偽造」,而
                         無「  變造」之   形式  。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   1008   1009   1010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