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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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985



                           (十)洗錢罪

                               洗錢  罪,是指     明 知 是 毒品   犯罪、    黑 社會   性質  之組  織 犯罪、    恐怖   活動  犯
                           罪、  走私  犯罪、    貪 污賄賂    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之
                           違 法所  得 及其產生之      收益   ,為其    掩飾  、 隱 瞞真   實 來 源和   性質  之行為。     本 罪

                           有以下基    本特徵    :

                               犯罪主體
                             1.   本罪之主體為一     般主體,     既可以是    自然   人,亦可以是單位。




                             2.   犯罪主觀要件

                                                                                 9
                               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限   於故意,行為人必         須「明    知」   屬於前    述七類特
                           定犯罪所產生之        收益  與 違 法所   得 , 並 具有為     了 幫 助 掩飾   、 隱 瞞 其 來 源和   性
                           質之犯罪目的。

                             3.   犯罪客體


                               本罪所   直接   侵害  之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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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9  年公布之《關於審理    洗錢  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
                            第  1  條規定,刑法第    191  條、第  312  條規定的「明  知」,應  當結  合被告  人的認   知能力,   接
                            觸他  人犯罪所得    及其  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       及其  收益的種類   、數額   ,犯罪所得   及其  收益的
                            轉換、  轉移方式    以及被告   人的  供述  等主、客  觀因素進行認定。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可以
                            認定  被告  人明  知系  犯罪所得  及其  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        知道  者除外:   1.   知道他  人從事
                            犯罪活動,    協助轉  換或者   轉移財  物者;  2.   沒有  正當  理由,通過非法  途徑協助轉    換或者  轉移
                            財物者;   3.   沒有  正當  理由,以明顯  低於市場  的價格收   購財  物者;  4.   沒有  正當  理由,  協助轉
                            換或者  轉移財   物,收  取明顯高於    市場  的手續費   者;  5.   沒有  正當  理由,  協助他  人將巨額  現金
                            散存  於多個銀行    帳戶  或者在不同銀行    帳戶  之間頻繁劃轉     者;  6.   協助近親屬  或者  其他  關係  密
                                         轉移
                                            與其職
                                                       財產狀
                            切的人
                                 轉換或者
                                                                   犯罪的犯罪所得
                                                                                及其
                                                                                   收益誤
                                                  191
                            知的情形。被告     人將刑法第    業或者  條規定的某一  況明顯不  上游  符的財物者;  7.   其他  可以認定行為人明  認為刑法第
                            191  條規定的  上游  犯罪  範圍  內的  其他  犯罪所得  及其  收 益 者,不  影響  刑法第  191  條規定的
                            「明  知」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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