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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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985
(十)洗錢罪
洗錢 罪,是指 明 知 是 毒品 犯罪、 黑 社會 性質 之組 織 犯罪、 恐怖 活動 犯
罪、 走私 犯罪、 貪 污賄賂 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之
違 法所 得 及其產生之 收益 ,為其 掩飾 、 隱 瞞真 實 來 源和 性質 之行為。 本 罪
有以下基 本特徵 :
犯罪主體
1. 本罪之主體為一 般主體, 既可以是 自然 人,亦可以是單位。
2. 犯罪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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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限 於故意,行為人必 須「明 知」 屬於前 述七類特
定犯罪所產生之 收益 與 違 法所 得 , 並 具有為 了 幫 助 掩飾 、 隱 瞞 其 來 源和 性
質之犯罪目的。
3. 犯罪客體
本罪所 直接 侵害 之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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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9 年公布之《關於審理 洗錢 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
第 1 條規定,刑法第 191 條、第 312 條規定的「明 知」,應 當結 合被告 人的認 知能力, 接
觸他 人犯罪所得 及其 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 及其 收益的種類 、數額 ,犯罪所得 及其 收益的
轉換、 轉移方式 以及被告 人的 供述 等主、客 觀因素進行認定。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可以
認定 被告 人明 知系 犯罪所得 及其 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 知道 者除外: 1. 知道他 人從事
犯罪活動, 協助轉 換或者 轉移財 物者; 2. 沒有 正當 理由,通過非法 途徑協助轉 換或者 轉移
財物者; 3. 沒有 正當 理由,以明顯 低於市場 的價格收 購財 物者; 4. 沒有 正當 理由, 協助轉
換或者 轉移財 物,收 取明顯高於 市場 的手續費 者; 5. 沒有 正當 理由, 協助他 人將巨額 現金
散存 於多個銀行 帳戶 或者在不同銀行 帳戶 之間頻繁劃轉 者; 6. 協助近親屬 或者 其他 關係 密
轉移
與其職
財產狀
切的人
轉換或者
犯罪的犯罪所得
及其
收益誤
191
知的情形。被告 人將刑法第 業或者 條規定的某一 況明顯不 上游 符的財物者; 7. 其他 可以認定行為人明 認為刑法第
191 條規定的 上游 犯罪 範圍 內的 其他 犯罪所得 及其 收 益 者,不 影響 刑法第 191 條規定的
「明 知」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