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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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981
惟 行為人變 造貨幣 必 須 達 到 「數 額 較 大 」 之程度,始 構 成犯罪,這是
區分罪與非罪之重要界 限。根據《刑法》第 173 條及最高人民法 院《關於
變
審理偽造貨幣 等案件 具體 應用法律 若干 問題的 解釋 》第 6 條規定, 造貨
幣之總面 額在 2,000 元以上不滿 3 萬元 者, 屬於「數 額較大」,處 3 年以下
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1 萬元 以上 10 萬元 以下罰金。總面 額在
3 萬元 以上者, 屬於「數 額巨 大」,處 3 年以 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並處
2 萬元 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金。
(七)逃匯罪
逃匯罪,是指 公 司、 企業或 者其他單位, 違反 有關規定, 擅 自將 外匯
存放 境 外, 或 者 將境內 之外匯非法轉移 到 境 外, 且數 額 較 大之行為。而根
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 1998 年發布之《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
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針對 本 罪之犯罪 構 成和處罰 均 作出修 改
和調整。 本罪有以下基 本特徵 :
1. 犯罪主體
本 罪之犯罪主體是 企業 和單位,亦 特殊 包括 國有 即公 司、 企業 和單位以外之其他國 者其他單位。 既包括 內企 國
主體,
司、
企業或
司、
公
公
有
業 、事
罪主體。 業 單位、國家機關、社會 團 體、部 隊 等,但個人不 能 成為 本 罪之犯
2.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限 於故意。
3. 犯罪客體
本罪所 侵犯之 直接 客體是國家關於外匯的存放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