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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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981



                               惟 行為人變     造貨幣    必 須 達 到 「數   額 較 大 」 之程度,始       構 成犯罪,這是
                           區分罪與非罪之重要界           限。根據《刑法》第            173  條及最高人民法        院《關於
                                                                                  變
                           審理偽造貨幣       等案件   具體   應用法律    若干   問題的   解釋   》第   6  條規定,      造貨
                           幣之總面    額在   2,000  元以上不滿     3  萬元  者,  屬於「數    額較大」,處       3  年以下

                           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1  萬元  以上  10  萬元  以下罰金。總面       額在
                           3  萬元  以上者,   屬於「數     額巨  大」,處      3  年以  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並處
                           2  萬元  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金。



                           (七)逃匯罪

                               逃匯罪,是指       公 司、   企業或   者其他單位,        違反  有關規定,      擅 自將   外匯
                           存放  境 外,   或 者 將境內    之外匯非法轉移        到 境 外,   且數   額 較 大之行為。而根

                           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                  1998  年發布之《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
                           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針對                    本 罪之犯罪     構 成和處罰     均 作出修    改
                           和調整。    本罪有以下基       本特徵    :

                             1.   犯罪主體


                               本 罪之犯罪主體是  企業  和單位,亦  特殊  包括  國有  即公  司、  企業  和單位以外之其他國 者其他單位。  既包括  內企 國
                                                     主體,
                                                                司、
                                                                     企業或
                               司、
                                                             公
                             公
                           有
                           業 、事

                           罪主體。  業 單位、國家機關、社會             團 體、部   隊 等,但個人不        能 成為   本 罪之犯
                             2.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限  於故意。

                             3.   犯罪客體

                               本罪所   侵犯之    直接  客體是國家關於外匯的存放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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