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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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金融刑法        977



                             1.   犯罪主體

                               本  罪犯罪主體為一        般  主體,但     限 於  自然  人,單位不      能  成為  本  罪之主
                           體。


                             2.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限  於故意。

                             3.   本罪所  侵犯之  直接  客體是國家對       貨幣  之發   售、購買和運       輸管理秩序。
                               犯罪客體




                             4.   犯罪客觀要件


                               本 罪行為人在      客 觀 上 必 須 有出    售 、購買    或 者運  輸偽造    之 貨幣   , 且數  額
                           較 大之行為。所謂        「 出 售偽造    之 貨幣」    ,是指行為人        將自己   非法   持 有之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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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幣有償轉讓給他人          。出  售之方式多種多樣,          包括   以偽造   之貨幣    換取真幣(一
                           般是低於票面額出售)、以            偽造   之貨幣   換取貨    物及以此種      假幣換取彼      種假幣

                           等,是以,      凡 有 償 轉 讓假   幣 之行為    均 屬 於出   售 行為。所謂      「 購買   偽造  之 貨
                           幣」  ,是指行為人以  知 是 偽造  之 貨幣 低 於 票 面之  價 格,用  貨幣  買 入偽造  上明確  之 貨幣  的行為。所  之 貨
                                                 而運
                                                     輸」
                                                          ,是指行為人主觀
                           謂 「明
                                                                                  知道
                                                                                      是 偽造
                           幣
                           為。  ,而    使  用交  通工  具  或  者以其他  方  式  將偽造  之  貨幣  從  某  地運  往  他地之行
                               對於出   售、購買、運       輸偽造貨幣      罪之處罰,《刑法》第             171  條第  1  款
                           規定,   數額較大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2  萬元

                           以上   20  萬元  以下的罰金     ;數  額巨  大者,處      3  年以  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並處   5  萬元  以上  50  萬元  以下罰金    ;數  額特別巨大者,處           10  年以  上有期  徒
                           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   5  萬元  以上  50  萬元  以下罰金   或者沒收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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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孫國祥、魏昌東,經濟刑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頁  306  ;強力,金融法學,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頁  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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