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8 - 中國金融法
P. 988
978
(四)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金融機 構工 作人員購買 假 幣 罪、以 假 幣 換 取貨幣 罪,是指 銀 行 或 其他
金融機 構 之 工 作人員購買 偽造 的 貨幣 , 或利 用 職 務之 便 ,以 偽造 的 貨幣 換
取真貨幣 之行為。 本罪有以下基 本特徵 :
1. 犯罪主體
本罪之犯罪主體是 特殊 主體, 即銀 行或其他金融機 構之工作人員。
2.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限 於故意。
3. 犯罪客體
本罪所 侵犯之 直接 客體為國家對 貨幣 的買賣和 換取管理秩序。
4. 犯罪客觀要件
本 罪行為人在 客 觀 上 實 施了 購買 偽造 之 貨幣 , 或利 用 職 務 上 之 便 利 ,
以 偽造 之 貨幣 換 取貨幣 銀 行 或 者其他金融機 裡 所稱 「利 用 職 務 上 便 利 ,以 偽造 之 貨
之行為。這
幣 換 取貨幣」
利 用 職 務 上 管理
,是指
構 之 工 作人員,
金 庫 、出
是 否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便 利 ,乃是
換 取貨幣
之 貨幣
為。因此,以 納 現金、 偽造 吸收付 出存款等 便 利 條 件 ,以 偽造 之 貨幣 換 取貨幣 區 分罪與 之行
非罪之界 限 , 若 行為人 並未利 用 職 務 上 之 便 利 ,而是在 私 下場合用 自己 所
持有之 假幣向他人 換取真幣,並不構成本罪。
關於金融機 構工 作人員購買 假 幣 罪、以 假 幣 換 取貨幣 罪之處罰,《刑
法》第 171 條第 2 款規定,處 3 年以 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並處 2 萬元 以
上 20 萬元 以下罰金 ;數 額巨 大或者有其他 嚴重情節者,處 10 年以 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 2 萬元 以上 20 萬元 以下罰金 或者沒收 財產;情 節
較輕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1 萬元 以上 1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