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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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犯罪客觀要件
本 罪行為人在 客 觀 上 有 違反 國家規定, 擅 自將 外匯存放 境 外, 或 者 將
境內 之外匯非法轉移 到境外之行為。
行為人之逃匯行為,必 須 數 額 較 大,始 構 成犯罪。對於逃匯罪之處
罰,《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 3 條加重
原《刑法》第 190 條之刑罰,規定犯罪 數額較大者,對單位 判處逃匯 數額
並對其
直接
責之主管人員和其他
5% 以上 30% 以下罰金, 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 數額巨 大或者有其他 嚴重情節者,對
直接負
責任人員,
5
年以下有期
處
單位
他直接 判處逃匯 數額 5% 5 以上 30% 以下罰金, 徒刑。 並對其 直接負 責之主管人員和其
責任人員,處
上有期
年以
(八)騙購外匯罪
騙購外匯罪,是指 使 用 偽造 、變 造 之 海 關 簽 發之 報 關單、進 口 證明 、
外匯管理部門 核准 文件 等 憑證 和單據,重 複使 用 海 關 簽 發之 報 關單、進 口
證明 、外匯管理部門 核准 文件 等 憑證 和單據, 或 者以其他 方 式, 到 外匯指
定 銀 行購 取 外匯 資 金, 數 額 較 大之行為。 本 罪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 本罪有以下基 本特徵 : 1 條所新
增加之犯罪類型。
1. 犯罪主體
本 罪之犯罪主體為一 般 主體, 且自然 人和單位 皆 可以 構 成 本 罪。而 海
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 構 、從事對外 貿 易經 營 活動 之 公 司、 企業或
者其他單位之 工 作人員,與騙匯行為人 通 謀 為其提供 便 利 者, 或 者 明 知 用
於騙匯而提供人民 幣資 金, 或 者 明 知 是 偽造 、變 造 之 憑證 和單據而 售 匯、
付匯者, 按共犯 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