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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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犯罪客觀要件

                            本 罪行為人在      客 觀 上 有 違反    國家規定,      擅 自將  外匯存放     境 外,   或 者 將
                        境內  之外匯非法轉移        到境外之行為。
                            行為人之逃匯行為,必             須  數 額  較 大,始   構 成犯罪。對於逃匯罪之處

                        罰,《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                                  3  條加重
                        原《刑法》第        190  條之刑罰,規定犯罪          數額較大者,對單位          判處逃匯     數額
                                               並對其
                                                                               直接
                                                            責之主管人員和其他
                        5%  以上  30%  以下罰金,  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    數額巨   大或者有其他       嚴重情節者,對
                                                     直接負
                                                                                    責任人員,
                           5
                             年以下有期
                        處
                        單位
                        他直接  判處逃匯    數額   5%  5 以上  30%  以下罰金,  徒刑。     並對其  直接負  責之主管人員和其
                              責任人員,處
                                                  上有期
                                             年以
                        (八)騙購外匯罪
                            騙購外匯罪,是指          使 用 偽造   、變  造 之 海 關 簽 發之    報 關單、進     口 證明  、
                        外匯管理部門       核准  文件   等 憑證   和單據,重      複使  用 海 關 簽 發之   報 關單、進     口
                        證明  、外匯管理部門         核准  文件   等 憑證  和單據,     或 者以其他     方 式,   到 外匯指

                        定 銀 行購   取 外匯  資 金,   數 額 較 大之行為。       本 罪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  本罪有以下基  本特徵  :                  1  條所新
                        增加之犯罪類型。


                          1.   犯罪主體

                            本 罪之犯罪主體為一          般 主體,    且自然    人和單位    皆 可以   構 成 本 罪。而    海
                        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                構 、從事對外      貿 易經  營 活動   之 公 司、   企業或

                        者其他單位之       工 作人員,與騙匯行為人            通 謀 為其提供      便 利 者,   或 者 明 知 用
                        於騙匯而提供人民         幣資   金,  或 者 明 知 是 偽造    、變  造 之 憑證   和單據而     售 匯、
                        付匯者,    按共犯    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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