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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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犯罪客觀要件

                            本 罪行為人在      客 觀 上 實 施了未     經金融主管機關        批准   , 擅 自 設立   商業銀
                        行、  證券   交易所、期      貨 交易所、     證券公   司、期    貨 經紀   公 司、保    險公  司 或 者
                        其他金融機     構之行為。

                            對擅自設立金融機          構罪之處罰,《刑法》第              174  條規定,    未經批准擅
                        自設立   商業銀    行或者其他金融機         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
                                                萬元
                        處或者單處  徒刑,  2  萬元  以上  20  以上  以下罰金  萬元  以下罰金。 ;情  節嚴重者,處  3  年以  上  10  年以
                                                                       至於單位犯
                                                     50
                                          5
                        下有期
                                                                                  本罪者,對單
                                     並處
                                           萬元
                        位 判 處罰金,
                        犯本罪定刑處罰。     並 對其    直接負  責之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   責任人員,      按 自然  人
                        (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偽造  、變   造 、轉   讓 金融機   構 經 營許   可 證 、 批准   文件   罪,是指     違反  國家
                        法律法規規定,        偽造   、變  造 、轉   讓 金融機    構 經 營許  可 證或   批准   文件  之犯罪
                        行為。   本罪有以下基       本特徵    :


                            犯罪主體
                          1.   本罪之犯罪主體為一       般主體,     既可以是     自然  人,亦可以是單位。




                          2.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限   於故意。


                          3.   犯罪客體

                            本 罪所   侵 犯之  直接   客 體是國家對金融機          構 經 營許   可 證或  者 批准   文件統
                        一印製和發放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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