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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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犯罪客觀要件
本 罪行為人在 客 觀 上 實 施了未 經金融主管機關 批准 , 擅 自 設立 商業銀
行、 證券 交易所、期 貨 交易所、 證券公 司、期 貨 經紀 公 司、保 險公 司 或 者
其他金融機 構之行為。
對擅自設立金融機 構罪之處罰,《刑法》第 174 條規定, 未經批准擅
自設立 商業銀 行或者其他金融機 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並
萬元
處或者單處 徒刑, 2 萬元 以上 20 以上 以下罰金 萬元 以下罰金。 ;情 節嚴重者,處 3 年以 上 10 年以
至於單位犯
50
5
下有期
本罪者,對單
並處
萬元
位 判 處罰金,
犯本罪定刑處罰。 並 對其 直接負 責之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 責任人員, 按 自然 人
(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偽造 、變 造 、轉 讓 金融機 構 經 營許 可 證 、 批准 文件 罪,是指 違反 國家
法律法規規定, 偽造 、變 造 、轉 讓 金融機 構 經 營許 可 證或 批准 文件 之犯罪
行為。 本罪有以下基 本特徵 :
犯罪主體
1. 本罪之犯罪主體為一 般主體, 既可以是 自然 人,亦可以是單位。
2.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之犯罪主觀要 件限 於故意。
3. 犯罪客體
本 罪所 侵 犯之 直接 客 體是國家對金融機 構 經 營許 可 證或 者 批准 文件統
一印製和發放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