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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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73




                           二、保證金制度



                           (一)緣由


                               期貨交易是透過在交易所             內 簽訂   之 標 準化合同,在將來某個             確 定之時
                           間 按照確   定之價格交      割 商品或金融資產之交易。期貨                 作 為一種可以轉       讓 之
                                                                                             擴 大
                           標 準化之遠期合同,         雖 然可以    克服   即期交易之      缺 陷 , 延 長 交易時間,  卻 包 含 了交
                                                       避 免 價格風險。
                                                 程 度上
                           現貨市場,並能在一定
                                                                                  本身
                                                                       但 遠期合同
                           易中
                                                                         無力
                           從遠期合同之  最 大之風險,即買賣雙方  簽訂  到遠期合同之  皆 有可能  毀 約或是  幾 個月甚至  履 行合同,理 更長  之時間,在  由 在於
                                                          履 行通常經過
                           此期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變化,                   無論  價格是    升  或  降 ,  總 有一方   得  到利
                           益、而   另 一方   遭 受損失    , 因 此,   毀 約可能會有利可        圖 。 另 一方   面 ,遠期合
                           同之買賣雙方       簽訂  合同   後 , 由 於 情況   發生變化,如       企 業嚴   重 虧損   或 破 產,
                           一方或雙方      沒  有能  力 履 行合同之     情 形亦是    屢見  不 鮮  。 因 此,在     1863  年之
                           前 ,  毀 約和  無力   履 行合同之     情況   經常發生,      嚴  重 影響  期貨交易之       正  常 開

                           展 。從而,為了提高遠期合同之                兌 現 率 ,交易所     曾 經 制 定 規 章 ,主要     採 取
                           行 政 措施  , 規 定不   履行合同。是故,為了保證交易雙方  暫 停 交易資格,  惟 此種  懲罰 履行合同,從  並 無足  夠 之
                                            履 約之會員
                                                                                  措施
                                                                                             1865
                           力量制約交易雙方
                                                   開始
                           年 起 , 芝加哥
                           方在  簽訂  遠期合同時  期貨交易所  皆 必 須 交納保證金,  使 用「保證金條  若 一方不  款 」,根據該條 履 行合同,則  款 ,交易雙
                                                                                         已 經交納
                           之保證金即為       違 約所必    須付  出之成    本 。爾  後 ,保證金      制 度則是不     斷 完善  ,
                           因 此,「保證金條        款 」可謂是期貨交易產生過              程 中一   項 具有歷史意義之發
                             24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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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楊永  清,期貨交易法律制度      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5  月版,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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