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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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期貨法 669
所會員 由結算會員和 非結算會員 組成。
(二)期貨交易所之主要職責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 應當依照本 條例
和國務 院 期貨 監 督 管理機構之 規 定,建立、 健 全各 項 規 章 制 度, 加 強 對交
易活 動 之風險 控 制 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 作 人員之 監 督 管理。期貨交易所
列
設施
排
設計
安
職
:提供交易之場所、
責
履 行下 組 織 並 監 督 交易、結算和交 割 ;保證合約之 和 服 務; 履 行; 合約, 章 程 和交易 合約上 規
按照
市;
則對會員
院
監
期貨
他
管理;國務
監 督 管
時,期貨交易所不 進 行 監 督 得 直 接 或 者 間 接參 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 督 管理機構 規 定之其 院 期貨 職 責 。同
理機構 審核 並 報 國務 院批准 ,期貨交易所不 得 從事信 託 投資、股票投資、
非 自 用不 動 產投資等與其 職 責無 關之 業 務。此外,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
辦法》第 8 條規定,期貨交易所 另應 當履行下 列職責:制定並實 施期貨交
易所的交易 規 則及其實 施細 則;發 布 市場 訊息 ; 監 管會員及其 客戶 、指定
交 割 倉 庫 、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 他參 與 者 的期貨 業 務; 查 處
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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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結構
《期貨交易所管理 辦法》第 19 條至第 35 條規定會員 制期貨交易所之
組 織 機構。會員 制 期貨交易所之 組 織 機構主要 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 總
經理, 分析如下:
1. 會員大會是期貨交易所之權 力機構, 由全體會員 組成;會員大會 由
理事會 召集,一般 情況 下每年召開一次。 責。理事會 由會員理
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之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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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關於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機構, 則是規定於《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 36 條至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