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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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

                            中國於    1993  年金融   改革  中,   確立堅   持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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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分業經    營   和分業管理之原則           ,一方面加強       專 業分工,     提高   經營管理    水
                        準和經   營效   益;  另 一方面    打破   統合  的經  營 及管理    模 式,   確 保 合 理的   競爭  。

                        然  而,  應 注  意者,   近  年 來 隨  著金融   創新   的  快 速  發展,  各  國出現「     混  業經
                                                       25      26  27
                                                                、
                        營」(mixed operation management)  的趨勢       ,固   然對於經    營風險之分      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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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分   業經營 體制」    (又稱  為「  專業銀行  體制」  ),是金融   機構  的一種  組織  形式。其   核 心
                         在於  銀行  、保險、  證券、   信託分業經營及分      業管理,   各行  間有  嚴格的  業務  界限,在此種制
                         度下,   銀行業務   、證券業務    與保險業務   等相互   分離,  彼此之間   業務  不能交叉,管理不      能混
                         淆 。參閱  趙善華   ,分  業 經 營向  混 業 經 營 轉 變 條件下的金融  監 管,經濟    問題  ,2009  年第  4
                         期,頁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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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林旭東  ,我國金融    業混業經營趨勢     與當前   策略  選擇  ,福建金融,    2006  年第  2  期,頁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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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  混業經營體制」     (又稱  為「  全能  制」或「  綜合業務   制」  ),是指  同一金融   機構  可以經
                         營不同性質之     業務  ,即  銀行  、保險、  證券、  信託等金融    機構  的經  營不僅僅  局限於  自身的   傳
                         統業務
                                       相互
                                                                                           銀行
                                                                                      ,分
                               、證券承
                                                                  房地產
                                                                           。參閱
                                                                       業務
                                                           直接從事
                                                                                趙善華
                         的業務   ,而  且可以 銷業務  交叉、滲透   進行  多元化的經   營和發   展。商  業銀行  可以經   營投資 業經營
                                           、保險業務
                                                    ,亦可以
                         向混業經營轉變條件下的金融          監管,經濟    問題  ,2009  年第  4  期,頁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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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 營 體制之  選擇  與 各 國 歷史  、政  治 、經濟環境或法制發    展 等均有  相當  之 關聯  ,就  美 國而
                         言,於   19  世紀後期,   美國證券業蓬勃     發展,吸引銀行業       急速擴  大其  證券業務   ,跨越  銀行
                         與商  業分離之   界限。  然而,  1929  年經濟大  蕭條 (Great Depression)  爆發,  造成美國銀行  制度
                         全面崩盤   。此一現   象揭露   了由  銀行  承銷證券之  危險現   象,因此,    美國於  1933  年  6  月  16  日
                         通過銀行
                                                                                   法規上的
                                                                               造
                                         年
                                    1933
                         然  而,由於  法(或稱格拉斯─史蒂  銀行  法之規範未 格法  案,Glass-Steagall Act) 涵蓋  銀行控股公司  ,揭示 ,因此  銀行  與商  成 業分離之  概念 闕漏  。
                         (loophole)  ,故商  業銀行  嗣後多有  藉由成立控股  子銀行   (Section 20 Subsidiary)  之方式,  避免
                         該法之  牽制,而有所謂「       銀行控股公司    」(Bank holding company)  之產生。至  1950  年左右  ,
                         若干  大型銀行控股公司      之擴充  引起銀行    資源  集中之  憂慮  ,美國國會乃於     1956  年通  過銀行
                         控股公司   法 (The Bank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56)  。隨後,由於上述法  案之制定對於金融
                         活動之   創新及靈活造成限制,       導致美   國金融  市場  於國  際間競爭  力不足。因此,為了       強化金
                         融服務業   之競爭   力和效率性,    放寬管制的金融     服務  現代法  (Gramm-Leach-Bliley Act of 1999)
                         油然而生。從而,      目前  美國金融   機構  之經  營體制  係以混業經營之方式為之。參閱          劉連煜   ,
                         金融  控股公司監    理之原則:金融與商      業分離,律    師雜誌,333   期,  2007  年  6  月,頁  16  至
                         17; See also Adam Feibelman, Nineteenth Annual   Corporate Law Symposium: Debt as a lever of
                         control: Commercial and the Se  paration of Banking and Commerce  , 75 U.Cin.L.Rev.943, 95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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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Walter
                         , John R., Banking and     Commerce: Tear down This   a ll?,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Richmond Economic Quarterl  y 89, No.2:26-3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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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目前    英國、  德國、  日本、  荷蘭  、加拿  大等發達的國家均採取        混業經營之方式      (惟法國
                         和義大利   仍採取分   業經營模式),因此      混業經營此等經     營模式似已成為國      際趨勢   。參閱  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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