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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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金融法總論         25




                           (一)在穩定幣值的前提下,促進經濟發展

                               金融對國     民 經濟之重要的調        節 作用體現於總        量 控 制和結構     合 理 優 化 兩
                           方面,且    此 種調   節 具有   靈 活性及有     效 性。亦即,必須         建立  和 完 善 以中   央 銀
                           行為中心的金融        宏 觀調   控 體系,以     達到穩   定貨幣、     抑 制通貨    膨脹   及結構   優

                           化 之 效 果 ,進而發展經濟目的。現              階段  於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               歷 史 條
                           件下,必須在       穩 定幣  值 的 前提   下,方    能確  實 促 進經濟     增長  。 故 於 此 原則指
                           導 下,金融法之制定和實            施 ,必須以     穩健  之貨幣政     策 來保   障 經濟   持續  、 穩
                                          21  。
                           定及
                               協調地發展

                           (二)保護投資者利益


                               金融法的制定和實          施 必須  遵守   信用活動的基本        規 律,充分     維護   投資人
                                                                  22
                           的利益,保     障信用資金的       安全   性和  效益性     。應說明     的是,金融關係中的債
                           權債務關係,      如存款和貸款等,          就其實   質而言,亦是投資關係。



                           (三)規範金融行為,維護金融穩定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國  乃 至 國家   安全   民 經濟的  ,金融法 樞紐  ,金融  應積極地去規範  秩序安全  攸 關一國
                           的經濟、政治、社會
                                                                                           和 監督
                                                            。 因此
                                   各 參與主體的行為,
                           金融市場
                                                                高 風險金融機構
                           機制,   防 範 系 統 性金融風險,同       尤 其 應 健 全 法制,     完 善 監 管機制及      共 用資  訊
                                                          時 ,對
                                                                                提 供必要的
                                                                                           協 助 ,
                           化解金融風險,進而          維護  金融   穩定、有    序及協調發展。


                           21
                            亦有學者   主張  :「在一國經濟體系中,金融          居於關鍵   地位。金融    促進  經濟的發  展,也   受到
                            客觀經濟規律的制約。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                 保持  貨幣價值的    穩定。」參閱    劉穎  、李

                           22  民、  汪鑫  ,論金融法的  基本原則,經濟    師,2002  年第  12  期,頁  69  。
                            有學者  主張  之所以要   保障  投資者之利   益其原因在於:      確保  資金來源之   公平  性及  安全  性、投
                            資人風險承擔     能力薄弱   、 確保  金融  市場  之  穩 定及  強 化投資人之  監督力  量。參閱   劉穎  、 李
                            民、  汪鑫  ,論金融法的    基本原則,經濟     師,2002  年第  12  期,頁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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