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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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12  月  2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        布的   2004  第  18  號公告  ,形成中國關於國
                        家貨幣出    入境管理     制度,具體內容有:
                            (1)   國家對  攜帶  人民幣出    入境實行限額        管理  制度。   每人每次 (     包括中國
                                公民和外國人       )   攜帶  的人民幣限額為     20,000  元。

                            (2)   攜帶  人民幣出   入境要求按      規定  向海  關如實    申報。不得在       郵件  中夾帶
                                國家貨幣出      入境,不得     擅自運輸國家貨幣出           入境。
                            (3)   在開放  邊民互市和小額       貿易   的地  點,中國     公民出   入境和外國人       入出
                                境攜帶   人民幣的限額可        根據   實際  情況  ,由中國人民銀行          省會 (  首府)

                                城
                                  市中心支行、
                                關總署   批准   後實施。  營  業管理部    會同  海  關確定,   報  人民銀行     總  行和  海
                            (4)   法律  責任  。違反  國家規定運      輸、攜帶    ,在   郵件  中夾帶    國家貨幣出     入

                                境 的,   由 國家有關     部門依    法 處 理 ; 情  節 嚴 重、構成     犯罪   的,  由 司
                                法機關   按走私罪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

                          5.   殘損人民幣的收兌與銷毀

                            《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    21  條規定:   「殘缺    、污損   的人民幣,      按中國人
                        民銀行的規定       兌換  ,並   由 中國人民銀行       負責收回     、 銷毀   。 」 辦 理 人民幣存
                        取  款業務   的金  融  機構  應  當 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                 公  眾 兌換殘
                        缺 、 污損   的人民幣,      挑剔  殘缺   、 污損  的人民幣,並將其          交 存當地中國人民

                        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              殘缺   、 污損  的人民幣支付        給 金 融 機構,金     融 機
                        構不得將     殘缺  、  污損  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停 止  流通、   殘缺   、 污損   的人民
                        幣,
                            由中國人民銀行
                                                                                            污
                        發布的《殘     損人民幣     負責回收     、銷毀   。中國人民銀行於  2003  年  12  月  24  2000 日發  年  5  月  26  日
                                                    辦法》和
                                                                                  布的《殘缺
                                           銷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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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建立新中國以來,根據經濟發展和對外            往來實際需要,中國對人民幣出入境制度作出了
                         五次規定和調整:首次規定是在            1951  年,當時國家明確禁止人民幣出入國境。            1987  年公
                         民攜帶人民幣出入境限額調整為            200  元。  1990  年北京舉辦亞運會,將個人攜帶人民幣入出
                         境的限額調整為
                                                                     理辦
                         法》規定由人民銀行具體制定貨幣出入境限  2,000  元,在亞運會結束後取消。  額,同年人民銀行將人民幣出入境限額調整到  1993  年,國務院《貨幣出入境管
                         每人每次    6,000  元。  2005  年中國人民銀行將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
                         的人民幣限額由原來的        6,000  元調整為  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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