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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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手段和外匯資產中的            那些  須 接受   收 付、   買賣  、 借貸   、 轉 移 的 管理   ;對人
                        的 管 制是指    須 接受外匯     管理  的 自 然 人和法人。外匯         管理區    域 是指一國實施
                        外匯  管理   的地  區 ,一般    都 以本國作為外匯         管理  的地  區 , 但 也 有對本國特定
                        地區實行不同       管理  辦法的國家。

                          4.   外匯管理的方式

                            外匯  管理   的主要方式有兩種,即數             量管理    和匯  率管理    。數   量管理   是指

                        外匯  管理   當 局 直接對外匯      買賣   和資本的進出       口 數 量 進行限制,主要對經常
                        項 目 外匯和資本      項 目 外匯進行      管理  。匯  率管理    是指  政府   透過行    政性  措施,
                        以人為方式制定        或影響    本幣的對外匯       率 ,並透過匯      率 槓桿   作用,使得對外
                        匯收支之    管理   方式  朝著對中國有利方         向發展。



                        (三)中國外匯管理及其立法

                            改 革 開放前    ,中國一直實行         較 嚴 格的外匯     管 制。   改 革 開放   以 來 ,中國
                        外匯  管理   體制  由 高 度 集 中的外匯      管理  體制逐步     轉 向 與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        相

                        適應  的外匯   管理   體制。   1996  年  12  月,實現人民幣經常        專案  可兌換    及對資本
                        專案  外匯進行     嚴  格 管理   , 初  步建立   適應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             管理  體
                        制,  與此  同時,中國的外匯          管理  立法  也隨之建立和完善。           1980  年  12  月  18

                        日 頒布  中國   第 一 部 外匯   管理  法規   《 中 華 人民共和國外匯         管理暫    行 條 例 》 。
                                  月
                                1
                                                                    管理條
                        1996  年 例》)。1997  日頒布《  1  月  14  日,國  務院修  改該條例,明確中國實行人民 例》(以下簡  稱《外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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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條
                                          年
                              專案
                        幣經常
                                40  可兌換  。2008  年  8  月  6  日,國  務院  再次修訂    並頒布    了《外匯    管
                        理條  例》    。針對    2008  年之修訂    ,主要    係為因應     中國對外經濟       貿易  發展及

                        40
                          近年來,更有學者主張,立法機關應儘快制定具有法律層級之外匯法,提高外匯基本法的
                         法律地位,使其與其在金融法規體系中的地               位相匹配,從而統領其他外匯法規、條例,增
                         強外匯法律法規的系統性。參閱陸春紅,中
                         學報,   2008  年第  5  期,頁  38  。對此,本文以為,應當明確區分國家外匯立法與政府外匯  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探討,中共南寧市委黨校
                         政策的差異:就外匯立法而言,應當保持一               定的穩定性,不宜隨著宏觀經濟以及對外貿易
                         的變動而輕易變動;而作為政府具體實施之               外匯政策則應當保留一定之政府自由裁量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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