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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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45




                                  實物進行單      獨管理   ,並建立     假幣收繳     代保  管登記簿。
                                  持有人對     被收繳   貨幣的    真偽  有異  議,可以     自收繳    之日  起  3  個工作日
                                  內,持    《假幣收繳      憑證》直接     或透過    收繳  單位   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
                                  分支機構     或中國人民銀行        授權的當地      鑑定機構     提出書面鑑定申請。

                                  鑑定機構     應當無償     提供鑑定貨幣       真偽  的服務,鑑定後        應出具中國人
                                  民銀行統一      印製  的《貨幣     真偽鑑    定書》,並      加蓋貨幣    鑑定專用章和
                                  鑑定人名     章。
                                  對假幣製作、       走私、買賣      、運  輸、兌換     、持有、使用       者的法律制      裁
                               (3)
                                                              破壞
                                  中國
                                      《刑法》在分則第三章「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輸假
                                  定偽造貨幣      罪,變造貨幣       罪,走私假幣罪,出           售、購買  秩序罪  、運  」中規 幣
                                  罪,金    融工  作人  員購買    假幣、以     假幣換取貨幣       罪以及持有、使用         假
                                  幣罪的犯罪      構成要   件和具體     刑罰  。
                             2.   人民幣圖樣的保護

                               《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   19  條規定:    「禁止   在宣傳    品、出   版物或其他商

                           品上  非 法使用人民幣       圖樣   。 」 在 宣傳   品、出    版 物 或 其 他 商品上    非 法使用人
                           民幣  圖樣   者  ,中國人民銀行        應  當 責 令  改 正,並   銷毀非    法使用的人民幣         圖
                           樣,沒收違     法所得,並      處  5  萬元以  下罰款。

                             3.   禁止人民幣代幣票券

                               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印製  、發   售 代幣  票 券,以代     替 人民幣在市場上流
                           通。  印製  、發   售 代幣  票 券,   已 代 替 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
                           應當責令停止違        法行為,並     處  20  萬元以  下罰款。


                             4.   人民幣出入境限制
                               1993  年  1  月  20  日,國  務院  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             入境管理

                           辦法》(國務院      令第   108  號,以   下簡  稱《國家貨幣出        入境管理     辦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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