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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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 46 條的規定, 予以警告 或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
內 停 止 對該單位的 貸 款或 停 止 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具體 情 形包
括對現金結 算 給 予比轉帳 結 算 優惠待遇 ,拒 收 支 票 、銀行匯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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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本 票;使用現金 購置 國家規定的 專控 商品 ;用不符合 財會制
度規定的 憑 證 頂替 庫 存現金;用 轉帳 憑 證 套 換 現金, 編 造用 途套
取 現金,利用 帳 戶替 其 他 單位和個人 套取 現金; 互相 借 用現金;
將單位現金 按 個人 儲蓄 方式存 入 銀行;保 留帳 外 公款 ; 未 經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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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支或未按開 戶銀行核定的 坐支範圍 和限額 坐支現金 。
(2)
開戶單位有超出規定
銀行
責
額 留 存現金 者 , 開 戶 範圍 、限額使用現金;超出核定的 應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庫存現金限 令其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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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違 法活動 ,並可以 根據 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
開 戶 單位對 開 戶 銀行作出的 處罰決 定不 服 , 首 先必 須按照 處罰決 定 執
行, 然後可在 10 天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 申請覆議。同級人民銀行
應當在 收到覆議申請之日 起 30 日內作出 覆議決定。 開戶單位對 覆議決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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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的,可以在 收到覆議決定之日 起 30 日內 向人民法 院起訴 。
開 戶 銀行不 執 行 或違反《 現金 管理暫 行 條 例 》 , 由 當地人民銀行 負責
查處 , 根據 情 節 輕 重,可 給 予 警告 、 追究 行 政領 導 責任 ,直 至 停 止 其 辦 理
現金結 算業務 等 處罰 。銀行 工 作人 員 違反條 例規定,有 徇 私 舞弊 、 貪污 受
賄 、 怠忽
職 守 、 縱 容 違 法行為
情 節 輕 重,
者 , 應 當 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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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處罰 ;構成 犯罪 的, 由司法機關 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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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 專 控商 品 ,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於單位 購買種類 、 購買數 量等有所限制的商
品,如高檔奢侈消費品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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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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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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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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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