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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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第   46  條的規定,    予以警告     或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
                                內 停  止 對該單位的      貸 款或   停 止 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具體               情  形包
                                括對現金結      算  給 予比轉帳     結 算 優惠待遇     ,拒  收  支  票 、銀行匯    票 、
                                                                            31
                                銀行本   票;使用現金        購置  國家規定的      專控  商品    ;用不符合      財會制
                                度規定的     憑 證  頂替  庫 存現金;用      轉帳   憑 證 套 換  現金,   編  造用  途套
                                取 現金,利用      帳  戶替  其 他  單位和個人      套取  現金;    互相  借  用現金;
                                將單位現金      按  個人  儲蓄  方式存    入 銀行;保     留帳   外  公款  ; 未 經  批准
                                                                                  32
                                坐支或未按開       戶銀行核定的       坐支範圍    和限額    坐支現金      。
                            (2)
                                開戶單位有超出規定
                                                    銀行
                                                                                      責
                                額 留  存現金   者  , 開 戶 範圍  、限額使用現金;超出核定的 應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庫存現金限 令其  停
                                                                         33
                                止違  法活動    ,並可以    根據   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
                            開 戶 單位對    開 戶 銀行作出的       處罰決   定不   服 , 首 先必   須按照    處罰決   定 執
                        行,  然後可在      10  天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               申請覆議。同級人民銀行
                        應當在   收到覆議申請之日         起   30  日內作出   覆議決定。      開戶單位對      覆議決定不
                                                                               34
                        服的,可以在       收到覆議決定之日         起  30  日內  向人民法   院起訴     。
                            開 戶 銀行不    執 行 或違反《     現金   管理暫    行 條 例 》 , 由 當地人民銀行        負責

                        查處  , 根據   情 節 輕 重,可    給 予 警告   、 追究   行 政領  導 責任   ,直  至 停 止 其 辦 理
                        現金結   算業務    等 處罰   。銀行   工 作人   員 違反條    例規定,有      徇 私 舞弊   、 貪污  受
                        賄 、 怠忽
                                 職 守 、 縱 容 違 法行為
                                                                  情 節 輕 重,
                                                     者 , 應 當 根據
                                                                         35  給 予 行 政 處 分 和經
                        濟處罰   ;構成    犯罪  的,  由司法機關      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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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  專 控商  品 ,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於單位          購買種類    、 購買數  量等有所限制的商
                         品,如高檔奢侈消費品        等。
                        32
                          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20  條。
                        33
                          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20  條。
                        34
                         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22  條。
                        35
                          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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