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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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中國貨幣       投放量較    多、大    量現金體外      循環   、已出現明      顯通貨    膨脹  的情
                        況 ,國  務院   以行  政 法規的形式       頒布  了 《 現金   管理暫   行 條 例 》 , 此 後,中國
                        人民銀行發      布 了 《 現金   管理暫   行 條 例實施    細 則 》 ( 銀發  [1988]288  號 ) ,對現
                        金 管理  的對象、現金的使用、現金               收 支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為              嚴 格 控 制大

                        額提現,    防止   金融犯罪    ,1997  年  4  月  4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         布《  大額現金
                        支付  登 記 備 案 規定   》 ( 銀發  [1997]121  號 ) ,建立中國的大額現金          交 易 報 告 制
                        度。  此外,於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新的   《金融機構大額        交易和可     疑交易
                        報告管理    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6]  第  2  號),更進一步規定大額        交易的


                        報告制度。
                          2.   現金管理機構與管理對象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現金
                                         16         管理   的主  管部門    , 負責   對 開 戶 銀行的現金      管
                        理進行   監督   和稽核    。各   開戶銀行    負責   現金  管理  的具體    執行,對     開戶單位之
                                                    17
                        現金  收支、使用進行        監督管理      。
                            現金  管理   的對象是指在銀行和其            他 金 融 機構   開 立 帳 戶 的單位和其       他 經

                        濟組織,包括國家機關、             團 體、   部隊  、 學校   和國有、     集 體 企業   、 事 業 單位
                                                                                18
                        以及  聯營  企業   、私營企業      、個體   工商戶、農村       承包經    營戶  等   。開戶單位之
                        間 的經濟    往 來 ,除  依 法規定可以使用現金以外,其                他 一律透過銀行        轉帳  結
                        算 。一個單位在一家以上銀行               開 戶 者 ,僅能在一家銀行          開設  現金結    算 戶 ,
                                                                                         19
                        支取現金,並       由該家銀行     負責   核定現金    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           管理  檢查    。

                          3.   現金使用範圍
                            開 戶 單位之    間 的經濟    往 來 ,必   須 透過銀行進行       轉帳   結 算 。 根據《    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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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體外循環,乃是指工商企業以及機關單位等,違反《現金管理條例》的規定,採用收
                         入不入帳、坐收坐支等方式違規使用現金的               行為,此等行為無論於國家對於貨幣流通量之
                         匡算、干預以及稅收制度之實施而言,均有               百害而無一利,應予以嚴肅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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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3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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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3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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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2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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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3  條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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