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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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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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畫,中國人民銀行         提出貨幣發行和        回籠計畫      。貨幣發行      計畫  大於貨
                                  幣回籠計畫      的差額   部分  就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貨幣的                淨額。
                               2.   國務院  審批貨幣    供應量計畫      。
                               3.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       庫調   撥發行基金。發行基金是中              央銀行發行      庫保

                                  管的、   未進入流通的人民幣。            由設置    發行  庫的各級人民銀行保           管,
                                                                             9
                                  總行統一     掌管,而發行基金之          動用權屬於      總庫   。中國人民銀行        總行
                                  根據  國務院批准      的貨幣發行      計畫   ,與各政策性銀行、商           業銀行    總行
                                  協調  後,   層層  將貨幣發行      計畫下    達到基   層行,確定基       層行的貨幣發

                                  行與回
                                           庫限額內,各銀行
                                  批准  的出  籠計畫  。再據以確定各發行    向人民銀行發行  庫領  取發行基金的限額。在上級  庫領  取人民幣  票券和輔
                                  幣,  投入  業務庫    。

                               4.   普通銀行   業務庫   辦理日常現金       收付。各銀行將人民銀行發行                庫的發
                                  行基金   調入業務庫      後,透過現金出         納支付   給各單位和個人,人民幣
                                  從而進   入市場,即現金         投放。人民幣的貨幣發行主要是透過商                    業銀
                                                                10
                                  行的現金    收付業務活動加         以實現    。


                           (五)發行庫與業務庫

                                                                               11  ,是發行基金保     管
                                   庫是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家保
                               發行
                                                                            庫
                                                             管發行基金的金
                                                       》第
                           庫的簡稱。
                                      分 支機構
                           行 庫 ,在其   《中國人民銀行法  設 立 分 支 庫 ,其為中國  22  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  辦 理 貨幣發行的具體機構。  設立人民幣發  根
                           據《  貨幣發行    管理   制度   (  試行)》(銀監發[1988] 79    號)   第  26  條的規定,中國
                           實行  四 級發行    庫 體制,    依 次 分 為 總 庫 、 分庫    、中心支     庫 和支  庫 。中國人民
                           銀行  總 行 設 總 庫 , 由 人民銀行      根據   經濟發展和      業務需    要 決 定 設置   發行  庫 。
                           發行  庫的主要職能是:         (1)   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         (2)   辦理人民幣發行基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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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貨幣發行管理制度        (試行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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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貨幣發行管理制度       (試行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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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貨幣發行管理制度        (試行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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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貨幣發行管理制度        (試行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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