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中國金融法
P. 249
第 3 章 貨幣法 239
管理暫 行條例》第 6 條的規定, 開戶單位 只可在 下列範圍 內使用現金: (1)
職工工 資,包括 工資性津貼 ;(2) 個人 勞務報 酬,包括 稿費 、講課費 及其 他
專門工 作報酬;(3) 支付 給個人的各種 獎金。包括 根據 國家規定 頒發給個人
的各種 科學技術 、文化藝術 、體 育等各 項獎 金; (4) 各種 勞保、 福利費用及
國家規定對個人的其 他現金支出; (5) 收購 單位 向個人 收購農 副產品和其 他
物資支付的價 款;(6) 出差人 員必須隨身攜帶 的差 旅費 ;(7) 結算起點 (1,000
元) 以下的零星 支出; (8) 確實 需要現金支付的其 他支出。
除上 述 (5) 、(6) 項外, 開戶單位支付 給個人的現金 款項,一次不得超過
元,超過限額
存款或
部分
求在指定銀行
轉為儲蓄
1,000
支 票 、銀行本 票 支付;確 ,根據 提款人的要 者 , 應 經 開 戶 銀行 審查 後 予 以全額支 以
需 支付現金
20
付 。
4. 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
開戶銀行 應當根據 實際 需要,核定 開戶單位 3 至 5 天日常 零星 開支所
需 之現金為 庫 存限額。 偏遠 地 區 和 交 通不 便 地 區 其 開 戶 單位之 庫 存現金限
額,可多於 5 天,但不得超過 15 天的日常 零星 開支。經核定的 庫存現金限
額, 開 戶 單位必 須 嚴 格 遵 守 , 需 要 增 加或減少庫 存現金限額 者 , 應 向 開 戶
銀行 提出申請,由開 戶銀行核定。
21
5.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
開 戶 單位現金 收 入 應 當於當日 送 存 開 戶 銀行。當日 送 存確有 困難 者 ,
由開 戶 銀行確定 送 存時 間 ; 開 戶 單位在現金使用 範圍 之內,從 開 戶 銀行 提
取 現金, 應 當 寫 明用 途 , 由 本單位 財 會 部門負責 人 簽字蓋 章 ,經 開 戶 銀行
審核後, 予以支付現金。
20
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8 條。
21
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