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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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貨幣法       239




                           管理暫   行條例》第       6  條的規定,     開戶單位     只可在   下列範圍     內使用現金:       (1)
                           職工工   資,包括     工資性津貼      ;(2)   個人  勞務報  酬,包括     稿費  、講課費     及其  他
                           專門工   作報酬;(3)     支付  給個人的各種        獎金。包括     根據   國家規定     頒發給個人
                           的各種   科學技術     、文化藝術      、體  育等各    項獎  金;  (4)   各種  勞保、  福利費用及

                           國家規定對個人的其          他現金支出;       (5)   收購  單位  向個人  收購農   副產品和其      他
                           物資支付的價      款;(6)   出差人   員必須隨身攜帶         的差  旅費  ;(7)   結算起點    (1,000
                           元)   以下的零星    支出;   (8)   確實  需要現金支付的其       他支出。
                               除上  述 (5)  、(6)   項外,  開戶單位支付     給個人的現金       款項,一次不得超過

                                元,超過限額
                                                                                         存款或
                                             部分
                                                                   求在指定銀行
                                                                                轉為儲蓄
                           1,000
                           支 票 、銀行本     票 支付;確    ,根據   提款人的要 者 , 應 經 開 戶 銀行    審查  後 予 以全額支   以
                                                   需 支付現金
                             20
                           付  。
                             4.   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
                               開戶銀行    應當根據     實際  需要,核定      開戶單位      3  至  5  天日常  零星  開支所
                           需 之現金為     庫 存限額。     偏遠  地 區 和 交 通不   便 地 區 其 開 戶 單位之     庫 存現金限

                           額,可多於      5  天,但不得超過        15  天的日常   零星  開支。經核定的         庫存現金限
                           額,  開 戶 單位必    須 嚴 格 遵 守 , 需 要 增 加或減少庫        存現金限額      者 , 應 向 開 戶
                           銀行  提出申請,由開        戶銀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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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

                               開 戶 單位現金     收 入 應 當於當日      送 存 開 戶 銀行。當日       送 存確有    困難  者 ,
                           由開  戶 銀行確定     送 存時   間 ; 開 戶 單位在現金使用         範圍   之內,從    開 戶 銀行   提
                           取 現金,   應 當 寫 明用   途 , 由 本單位     財 會 部門負責     人 簽字蓋    章 ,經   開 戶 銀行

                           審核後,    予以支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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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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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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