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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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資基金計畫的執行
各基 層 單位在不超過國家 下 達 年 度 工 資 總 額 計畫 的 前 提 下 ,可將本 月
或 本 季 度結 餘 的 工 資基金 移 到本 年 度的 下 個 月或下季 度使用; 然 而,不得
將 下 個 月或下季 度的 工 資基金 提 前 使用。另外,超過 工 資基金使用 計畫 指
標者,銀行不
該制度規定
違反
開 戶 單位 予支付。 者 , 由 當地人民 政府或 主 管部門視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主要 負責 人 或 當 事 人行 政 處 分 ,並 責 令限期 退 回違反 規定而多發
給之現金和實物。 情節嚴重,構成 犯罪 者,由司法機關 追究刑事 責任 。
四、人民幣的法律保護
為了 維護 人民幣的法律地位, 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法 》 和 《 中 華 人民
共和國 刑 法 》 ( 以 下簡 稱 《 刑 法 》 )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對人民
護措施包括:
幣實施的法律保
1. 對假人民幣的收繳、鑑定和制裁
假幣的界定
(1)
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 假幣收繳 、鑑定管理 辦法》第 3 條規定: 「貨
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 假幣是指 偽造、 變造的貨幣。 偽造的貨幣是
指仿照真幣的 圖案、形 狀、色彩等, 採用各種手段 製作的 假幣。 變
造的貨幣是指在 真幣的基 礎上,利用 挖補 、揭層、塗改 、拼湊 、移
位、重 印等多種方法 製作, 改變真幣原型態的 假幣。 」
(2) 假幣的 收繳 、鑑定
金融機構在 辦理業務 時發現 假幣, 由該金 融機構兩名以上 業務 員當
面予 以收繳 。對 假人民幣, 應當面加 蓋「假幣」字樣 的戳記;收繳
印製
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
假幣的金 融機構 的假幣,不得 再交予 持有人。金 融機構對 的《假幣收繳
收繳
的假幣
憑證》。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