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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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  然 而,   此 規定僅表示國家對經常            項 目 外匯   收 支不   加 限制,並不等於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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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對經常     項  目 外匯  收 支不進行     管理    ,以  下 將  說 明 管理   規則之內     涵  ,並就
                        2008  年新修正《外匯       管理條    例》所增加之規定         加以說明。另外,具體規定
                                                                                      [1996]2
                        應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之           《結匯、受匯及付匯           管理  規定  》(銀發    10
                        號)辦理。
                            1.   根據《  外匯  管理條   例》第    1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經常    專案  外匯  收
                               支應當具有      真實、合法的       交易基礎。」為了          區分  經常  專案   和資本   專
                               案交  易,防止     無交易背景      的逃匯、     騙匯及   洗錢等    違法犯罪     行為,   根

                                                                                            外
                               據國際
                                                                      真實性審核。又
                                                         外匯
                               匯管理條   慣例,中國經常  12  條第  專案  項後段和  管理  第 實行  項規定:  「經營結匯、  根據《  售匯
                                        例》第
                                                                   2
                                                      1
                               和付匯    業務  之金  融機構    應當按照     國家外匯    管理局    的規         交易單
                                                                             定,
                                                                             對
                               證的  真實性及其      與外匯    收支的一     致性進行合      理審查   。國家外匯      管理
                               局及其    分支機構    亦有權對     此進行    監督  檢查  。」於此結匯是指外匯            收
                               入所有    者將其外匯      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                     按照  一
                               定匯  率給付等值本幣的行為。              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               賣給用
                               匯單位和個人,        按照   一定匯   率收取本幣的行為。從用匯單位和個人

                               的角度來看      ,售匯又稱為       購匯。付匯是指經          營外匯   業務   的金  融機構
                                   用匯單位和個人         提供之合同      或協  定規定中所      記載之結     算方式、
                               根據

                               日期、金額,從其外匯
                                                       13
                            2.   根據《  外匯  管理條   例》第  帳戶或將買入之外匯用以支付       專案  外匯  境外的行為。     按
                                                          條規定:
                                                                                  收入,可以
                                                                  「經常
                               照國家有關規定保          留或賣   給經營結匯、       售匯業務     之金  融機構。     」此
                               規定為     2008  年 新 修訂  之規定,    顯 示 央 行 調 整 政 策取向      , 推 行 「 藏
                                                                                           45
                               匯於民、藏匯於         企」  ,逐步    放 寬  企業  和個人持有外匯的         自由   度  ,
                                                                     46
                               為支持    企業「   走 出  去 」 預 留  了 政  策 空 間  。 詳 言之,國家外匯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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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朱崇實主編,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第二版,                 2005  年  1  月,頁  190  至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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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寧    波市對外貿易經濟      合作局,http://big.nbfet.gov.cn/zhdy  c/detail.php?id=12084 (  最
                         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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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  谷秀軍  ,新外匯管理條例實施的意義,金融           博覽  ,2008  年第  09  期,頁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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