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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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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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貸款人的限制
(1) 不得違反資產負 債比例 監管規定發 放貸款
所謂資產負 債 比例 管理,是指以 資本與相關 負 債制 約資產 總量及 資
產結構, 從而保 持 信貸 資產安 全性、流動性和 效益 性的協調一 致 的
管理措施。 資產負 債比例 管理的具體標 準 通常是由銀行業監管當局
根據金融市場及其 風險變化加以 確定。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39 條
規定之主要指標,主要有 餘額的比例 不得超 : 資 本 充 足 率 不 得低 資產 於 餘額與流動性 餘
; 貸款
8%
過
75%
額與存款
負
;流動性
不得低
債餘額的比例
於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
10%
行資本餘額的比例 不得超 25% 過 ;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 餘額與商業銀
資產負 債比例 管理的其 他規定。
(2) 不得違法向關係人發 放貸款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關係人是指商業銀行的內
部人員,包括 董事 、監 事、各 級 管理人員和信貸業務人員 ; 此外,
與商業銀行存在 某 種內部關係的外部人員和組織,包括內部人員的
近親 屬、與內部人員及其近 親屬有 著投資 或兼 職關係的 公司 、 企 業
或其 他經濟組織 也屬於關係人的範圍。 40 條第 1 項規定,中國法律對於商業銀行發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放關係人貸款有
得發 放信用貸款
不
得優
條
對關係人發 放擔 兩條 基本規定 條件 : 對關係人不 於其 他 借款人同類貸款的 ;
保貸款的
件。
(3) 不得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發 放貸款
不具 備 法定貸款 資格 和條件者; 生產 、經營或 投資 國家 明 文 禁
止的 產品 、專 案者; 違反 國家外匯管理規則 者; 建 設項 目按國
家規定應當 報 有關部門批 准 而未 取得 批准文 件者; 生 產經營或 投
資項 目 未 取 得 環 境 保護部門 許 可 者; 在實施 承 包、 租賃 、 合 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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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貸款 通則 》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