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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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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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對貸款人的限制

                               (1)   不得違反資產負     債比例    監管規定發      放貸款
                                  所謂資產負      債 比例  管理,是指以       資本與相關      負 債制   約資產    總量及   資
                                  產結構,    從而保    持 信貸   資產安   全性、流動性和         效益  性的協調一      致 的

                                  管理措施。      資產負   債比例    管理的具體標       準 通常是由銀行業監管當局
                                  根據金融市場及其         風險變化加以       確定。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39  條
                                  規定之主要指標,主要有  餘額的比例  不得超  :  資 本 充 足 率 不 得低 資產  於 餘額與流動性     餘
                                                                                      ;  貸款
                                                                                   8%
                                                            過
                                                               75%
                                  額與存款
                                                                                               負
                                                                   ;流動性
                                               不得低
                                  債餘額的比例
                                                     於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
                                                             10%
                                  行資本餘額的比例         不得超  25% 過  ;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          餘額與商業銀
                                  資產負   債比例    管理的其    他規定。
                               (2)   不得違法向關係人發        放貸款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關係人是指商業銀行的內
                                  部人員,包括       董事 、監    事、各   級 管理人員和信貸業務人員              ; 此外,
                                  與商業銀行存在        某 種內部關係的外部人員和組織,包括內部人員的

                                  近親 屬、與內部人員及其近             親屬有    著投資   或兼 職關係的      公司 、 企 業
                                  或其  他經濟組織      也屬於關係人的範圍。  40  條第  1  項規定,中國法律對於商業銀行發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
                                  放關係人貸款有
                                                                              得發 放信用貸款
                                                               不
                                                                  得優
                                                                                               條
                                  對關係人發      放擔  兩條  基本規定  條件  : 對關係人不  於其  他  借款人同類貸款的     ; 
                                                  保貸款的
                                  件。
                               (3)   不得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發             放貸款
                                  不具   備 法定貸款     資格 和條件者;         生產 、經營或      投資  國家   明 文 禁
                                  止的  產品  、專 案者;      違反 國家外匯管理規則            者;  建 設項 目按國
                                  家規定應當      報 有關部門批      准 而未 取得 批准文      件者;    生 產經營或      投
                                  資項  目 未  取 得  環  境 保護部門    許 可  者;   在實施    承  包、  租賃   、  合 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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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貸款    通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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