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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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45
4. 借款人義務
(1) 應當 如 實 提 供貸款人要求的 資料 ( 法律規定不 得 提 供 者 除 外) ,應當
向 貸款人 如 實 提 供所有開 戶 行、 帳 號 及存貸款 餘 額 情況 , 配 合 貸款人的調
查、審 查和檢查; (2) 應當接 受貸款人對其 使用信貸 資金的 情況 和有關生 產
經營、 財務活動的監督 ;(3) 應當按借款 合同約定用 途使用貸款 ;(4) 應當按
借款 合同約定及時 清償貸款本 息; (5) 將債務全部或部分 轉讓給第三人的,
全情況
應當 取得貸款人的同 162 採取 保全措施。這一義務的規定, 意;(6) 有危及借款人債 權安 將 對貸款人的債 的,應當及時通 權 保護 知
貸款人,同時
產
作用
生積極
5. 對借款人的限制 。
(1) 不得用貸款 從事 股本權益 性投資 ,國家 另有規定的 除外;(2) 不得用
貸款在有 價證券、 期貨等方面 從事投 機經營 ;(3) 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
牟 取 非法 收入; (4) 不 得向 借款人 提 供 虛假 的或 隱 瞞 重要 事 實的 資產負 債
表、 損益表等 ;(5) 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 轄區內的 兩個或 兩個以上的同 級
分支機構 取得貸款 ;(6) 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使用外幣貸款 ;(7) 除依
法 取 得 經營 房 地 產資 格 的借款人以外,不 得 用貸款經營 房 地 產 業務 ;依 法
房地產資
取得經營
163 格的借款人,不 得用貸款 從事 房地產投 機;(8) 不得採取
手段
。
欺詐
騙取貸款
(二)貸款人規則
1. 貸款人的資 格
貸款人是指在中國 境 內 依 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金融機
構發 放 貸款時, 必須持 有銀監會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 許 可證》或《金融
162
參閱《貸款 通則 》第 19 條。
163
參閱《貸款 通則 》第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