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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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營業 許 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 准 登記 、 領取 營業執 照 。
金融機構的 許 可證和營業執 照 中, 必須 要有貸款業務範圍。非金融機構的
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 企業單位及各類基金會 均不得經營貸款業務。
2. 貸款人的 條件
金融機構發 放 貸款,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執行國家的
產業政策,並 符合資產負 債比例 管理規定的 條件 。
3. 貸款人的權利
(1) 有權要求借款人 提供與借款有關的 資料; (2) 有權決定貸與不貸、貸
款金 額 、 期限 和 利率 ,根據貸款 條件 和貸款程式自主審 查 和決定貸款。 除
國務院批 准 的 特 定貸款外,貸款人有 權 拒絕 任何單 位和個人 強 令 要求其發
放貸款或 提供擔保;(3) 有權瞭解借款人的生 產經營活動和 財務活動 ;(4) 有
權依合 同約定從借款人 帳戶 上劃收 貸款本金和 利息 ,即 享有抵銷權; (5) 貸
款人 未 能 履 行 合 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 權依合 同法 約 定,要求借款人 提
前歸還貸款或 停止支付 借款人 尚未使用的借款 ;(6) 在貸款 將受 或已 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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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依法有 權行使撤銷 權和代位 權 。
4. 貸款人的義務
(1) 應當 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種類、 期限 和利率 ,並 向借款人 提供諮詢;
(2) 應當 公開貸款審 查的資信內容和發 放貸款的 條件; (3) 應當審議借款人的
申請 ,並及時 答覆貸與不貸。 短期貸款 答覆時間不 得超 過 1 個月,中 期、
長期 貸款 答覆時間不 得超 過 6 個月 ;國家 另有規定 者除外;(4) 應當對借款
人的債務、 財務、生 產、經營 情況 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 除外;(5) 貸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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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異地貸款,或接 受異地貸款,應當 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 支機構 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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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貸款 通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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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貸款 通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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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貸款 通則 》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