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中國金融法
P. 156

146



                                                                                          164
                        機構營業     許 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                  准 登記   、 領取  營業執    照   。
                        金融機構的      許 可證和營業執       照 中,   必須  要有貸款業務範圍。非金融機構的
                        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      企業單位及各類基金會            均不得經營貸款業務。

                          2.   貸款人的   條件


                            金融機構發      放 貸款,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執行國家的
                        產業政策,並       符合資產負     債比例    管理規定的      條件  。


                          3.   貸款人的權利

                            (1)   有權要求借款人     提供與借款有關的         資料;    (2)   有權決定貸與不貸、貸
                        款金  額 、 期限   和 利率   ,根據貸款      條件  和貸款程式自主審          查 和決定貸款。       除

                        國務院批     准 的 特 定貸款外,貸款人有           權 拒絕   任何單   位和個人     強 令 要求其發
                        放貸款或    提供擔保;(3)      有權瞭解借款人的生           產經營活動和       財務活動    ;(4)   有
                        權依合   同約定從借款人        帳戶   上劃收   貸款本金和      利息   ,即  享有抵銷權;       (5)   貸
                        款人  未 能 履 行 合 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               權依合   同法   約 定,要求借款人        提
                        前歸還貸款或       停止支付    借款人    尚未使用的借款        ;(6)   在貸款  將受   或已  受損失
                                                        165
                        時,  依法有   權行使撤銷      權和代位     權   。

                          4.   貸款人的義務


                            (1)   應當  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種類、           期限  和利率    ,並  向借款人     提供諮詢;
                        (2)   應當  公開貸款審   查的資信內容和發         放貸款的     條件;   (3)   應當審議借款人的
                        申請  ,並及時     答覆貸與不貸。        短期貸款     答覆時間不      得超  過  1  個月,中    期、
                        長期  貸款  答覆時間不      得超  過   6  個月  ;國家  另有規定     者除外;(4)     應當對借款

                        人的債務、      財務、生    產、經營     情況  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            除外;(5)    貸款人
                                                                                          166
                        發放異地貸款,或接         受異地貸款,應當         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           支機構   備案    。


                        164
                         參閱《貸款    通則  》第  21  條。
                        165
                         參閱《貸款    通則  》第  22  條。
                        166
                         參閱《貸款    通則  》第  23  條。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