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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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43
按借款 合 同 約 定 期限 歸 還 貸款的,應當按規定加 罰利息; 對不能 歸 還 或不
能 落 實 還 本 付息事 宜 的,應當督 促 歸 還 或 依 法起 訴 。貸款人在 短 期 貸款 到
期 1 個星期之前、中 長期 貸款 到期 1 個月之前,應當 向借款人發 送還本付
息 通 知 單; 借款人應當及時 籌備資 金,按時 還 本 付息 。對 逾 期 的貸款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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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發出 催收通知單,做 好逾期貸款本 息的催收工作 。
四、貸款主體規則
貸款主體即借款人和貸款人。貸款主體規則,就是規定貸款
格、條件 、權利 、義務以及對各自業務活動的 限制的規則。 雙 方的 資
(一)借款人規則
1. 借款人的資 格
借款人是指 從 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取 得 貸款的人。借款人 必須 是
經企業登記 機關 ( 或主管機關 ) 核准登記 的企 ( 事) 業法人、其 他組織和個人
獨資企 業,以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籍 、具有 完 全民 事 行為能 力 的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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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2. 借款人 申請 貸款 時應具備的 條件
(1) 有按 期還 本付息 的能 力,這是銀行按 期收回 本息的主要保證 ;(2) 原
應 付 貸款 利息 和 到期 貸款已經 清 償 ; 沒 有 清 償 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
償還計 畫;(3)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 准登記 的事業法人外,應當
經過工商部門 辦理年 檢手續;(4) 已開立基本存款 帳戶 或一 般存款帳戶 ,並
持 有《貸款證》。借款人 申請 貸款, 須持 有銀監會 簽 發的《開 戶 登記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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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貸款 通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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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貸款 通則 》第 17 條第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