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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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銀行法       143



                           按借款   合 同 約 定 期限   歸 還 貸款的,應當按規定加             罰利息;     對不能    歸 還 或不
                           能 落 實 還 本 付息事    宜 的,應當督       促 歸 還 或 依 法起   訴 。貸款人在      短 期 貸款   到
                           期  1  個星期之前、中       長期  貸款  到期    1  個月之前,應當       向借款人發      送還本付
                           息 通 知 單;   借款人應當及時        籌備資    金,按時     還 本 付息   。對  逾 期 的貸款要及
                                                                          157
                           時發出   催收通知單,做        好逾期貸款本       息的催收工作         。



                           四、貸款主體規則



                               貸款主體即借款人和貸款人。貸款主體規則,就是規定貸款
                           格、條件    、權利    、義務以及對各自業務活動的               限制的規則。             雙 方的  資



                           (一)借款人規則

                             1.   借款人的資    格

                               借款人是指      從 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取 得 貸款的人。借款人          必須  是

                           經企業登記     機關    (  或主管機關   )   核准登記  的企 (  事)   業法人、其    他組織和個人
                           獨資企   業,以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籍 、具有    完 全民   事 行為能    力 的自  然
                             158  。概言之,借款人      必須  是一個    獨立的民    事主體。
                           人

                             2.   借款人  申請  貸款   時應具備的       條件

                               (1)   有按  期還  本付息  的能  力,這是銀行按       期收回    本息的主要保證        ;(2)   原
                           應 付 貸款  利息   和 到期  貸款已經     清 償 ; 沒 有 清 償 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

                           償還計   畫;(3)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                准登記    的事業法人外,應當
                           經過工商部門       辦理年   檢手續;(4)     已開立基本存款        帳戶   或一  般存款帳戶      ,並
                           持 有《貸款證》。借款人            申請  貸款,    須持  有銀監會     簽 發的《開     戶 登記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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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貸款    通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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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貸款    通則  》第  17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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