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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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監會的獨立性與必要的協調
《銀行業監 督 管理法》中規定,銀監會在實施監 督 管理時,應當 遵循
依 法、 公 開、 公 正 和 效 率 的 原 則 ( 第 4 條 ) 。銀監會的工作人員在 依 法 履 行
監 督 管理 職 責 時, 受 法 律 保 護; 地方政 府 、各 級 政 府部門 、 社 會 團 體和個
人 不 得 干 涉 ( 第 5 條 ) 。這 項 條文 確立了銀監會 執 行其 職 權 的 獨 立 性 與 超 然
性 。
雖 然銀監會在 執 行業務上 具 有相當的 獨 立 性 , 但 是在資 訊 的 建 置 和 使
用 上,銀監會 必須和 中國人 民 銀行、證監會、保監會 建 立監 督 管理資 訊 共
用 機 制 ,也 和 其 他 國 家或 地 區 的銀行業監 督 管理機構, 建 立監 督 管理 合 作
機 制 ,實施 跨 境監 督 管理。
中國人 民 銀行可以對銀監會提出 檢 查 銀行業的 建議 ,銀監會 必須 自 收
到 建議 之 日 起 三十 日 內 予 以 回覆 。
四、監督管理職責
依 照 法 律 、行政法規 制 定並發 布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 活動 監 督
管理的規 1. 依 章 、規 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 條 件 和 程式, 審 查批准 銀行業金融機構
則 ;
照
法
範圍
的設立、
2.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變更 、 終 止 以及業務 高 級 管理人員實行任 ; 職 資 格 管理 ;
董 事和
3. 依 照 法 律 、行政法規 制 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審慎 經營規 則 ;
4.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 活動 及其風險 狀況 進行 非 現 場 監管, 建 立
銀行業金融機構監 督 管理資 訊 系 統 ,分析、 評 價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風險 狀況 ;
5.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 活動 及其風險 狀況 進行現 場 檢 查 , 制 定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