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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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銀監會的獨立性與必要的協調

                               《銀行業監      督  管理法》中規定,銀監會在實施監                   督 管理時,應當        遵循

                           依 法、  公 開、   公 正 和  效 率 的  原 則  (  第  4  條 ) 。銀監會的工作人員在        依 法  履 行

                           監 督 管理   職 責  時,  受  法 律 保  護;  地方政   府  、各  級  政 府部門   、 社  會 團  體和個
                           人 不 得 干 涉  (  第  5  條 )  。這  項 條文  確立了銀監會    執  行其  職 權 的  獨  立 性 與 超 然
                           性 。

                               雖 然銀監會在       執 行業務上     具 有相當的     獨  立 性  , 但  是在資   訊 的 建  置 和 使

                           用 上,銀監會      必須和    中國人    民 銀行、證監會、保監會             建  立監  督  管理資   訊 共
                           用 機 制  ,也  和  其 他 國  家或  地  區 的銀行業監     督  管理機構,      建 立監   督 管理   合 作
                           機 制 ,實施    跨 境監  督 管理。

                               中國人    民 銀行可以對銀監會提出             檢 查  銀行業的    建議   ,銀監會     必須   自 收

                           到 建議  之 日 起 三十   日 內 予 以 回覆    。



                           四、監督管理職責

                               依 照  法 律 、行政法規      制  定並發    布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               活動   監 督

                           管理的規  1.   依 章 、規  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    條  件  和  程式,  審  查批准  銀行業金融機構
                                          則 ;
                                    照
                                      法
                                                               範圍
                                  的設立、
                               2.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變更  、 終 止 以及業務  高 級 管理人員實行任 ;     職 資 格 管理   ;
                                                      董 事和
                               3.   依 照 法 律 、行政法規     制 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審慎   經營規   則 ;
                               4.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            活動  及其風險     狀況   進行  非 現  場  監管,   建 立

                                  銀行業金融機構監          督 管理資    訊 系 統  ,分析、     評  價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風險  狀況   ;

                               5.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            活動  及其風險     狀況   進行現   場  檢  查  , 制 定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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