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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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           檢 查 ;
                               2.   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                          檢 查  事 項  作出  說

                                  明 ;
                               3.   查 閱 、  複 製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        檢 查  事  項 有關的   檔 、資   料  ,對可能    被

                                  轉 移 、 隱匿   或 毀 損 的 檔 、資    料 予 以 封 存 ;
                               4.   檢 查 銀行業金融機構       運用  電子電    腦 管理業務資      料 的系   統 。


                               進行現    場  檢  查 ,應當經銀行業監          督 管理機構      負責  人  批准  。現   場  檢 查

                           時,  檢  查 人員  不 得  少  於 二 人,並應當出       示  合 法證  件 和  檢  查 通 知書  ;檢   查 人
                           員 少 於 二 人 或 未出   示 合 法證   件 和 檢 查 通 知書    者 ,銀行業有      權 拒 絕 檢 查 。
                               銀監會根據      履  行 職  責 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            董 事  、 高 級  管理人員進行

                           監 督 管理   談 話  ,要求銀行業       董 事 、  高 級 管理人員就銀行業務            活動和   風險管

                           理的  重  大 事 項  作出  說  明。銀監會也       必須責令     銀行業   按  照  規定,   如 實向   社 會
                           公 眾 披露   財 務會計    報告  、風險管理       狀況  、  董 事和  高 級  管理人員     變更  以及其
                           他 重 大 事 項 等資   訊 。

                                                                               期改
                               銀行業  嚴重 違 反  審慎  及 經營規  銀行的穩  則 的,銀監會 健  運  行、  必須責令限 害  存款  人  和  其 正  ;逾  戶 期未改  法  權 正
                                        ,
                                                                   損
                                               該
                                          危
                                                                                   他客
                           或
                                                                                                 益
                             其行為
                                                                                          合
                                            別 情 形 , 採 取 下 列措施
                           者 ,銀監會可
                                                                  :
                                        視個
                                  限制
                                      分 配 紅 利和
                               2.  1.   責令  暫 停 部 分業務、  其 他收  停 止 批准  開 辦 新 業務  ;
                                                        入 ;
                               3.   限制  資產  轉 讓 ;
                               4.   責令控股股    東 轉 讓 股權或限制      有關   股 東 的 權利   ;
                               5.   責令調整  董 事 、 高 級 管理人員      或限制    其 權利   ;
                               6.   停 止 批准增  設分  支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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