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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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檢 查 程式,規 範 現 場 檢 查 行為 ;
6.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 併 表 監 督 管理 ;
7. 會同有關 部門建 立銀行業 突 發 事 件 處 置 制 度, 制 定銀行業 突 發 事 件
處 置預 案 ,明確 處 置 機構 和 人員及其 職 責 、 處 置 措施 和處 置 程式,
及時、有 效 地 處 置 銀行業 突 發 事 件;
8. 負責統 一編 制全 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統 計資 料 、 報 表 ,並 按 照 國 家
有關規定 予 以 公 布 ; 對銀行業自 律 組織的 活動 進行 指 導 和 監 督 ;
9. 開展與銀行業監 督 管理有關的國 際 交 流 、 合 作 活動 ;
10. 對已經 或者 可能發生 信用 危 機, 嚴重影響 存款 人 和 其 他客 戶 合 法 權
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 接 管 或 促 成機構 重 組 ;
11. 對有 違 法經營、管理 不 善 等 情 形 之銀行業金融機構 予 以 撤銷 ;
12. 對 涉 嫌 金融 違 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 聯 行為人
的 帳戶 予 以 查 詢 ; 對 涉 嫌 轉 移 或 隱匿違 法資金的 申 請 司 法機關 予 以
凍 結 ;
13. 對 擅 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 或非 法從 事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 活動 予
以 取 締; 事 會的 日常 管理工作 ;
負責
重 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
國有
14.
五、監督管理措施 15. 承 辦 國務院 交辦 的其 他 事 項 。
在《銀行業監 督 管理法》 第 33 條至第 42 條 中規定,銀監會根據 履 行
職 責 的需要,有 權 要求銀行業 按 照 規定 報送 資產 負 債表 、 利 潤表 和 其 他 財
務會計、 統 計 報 表 、經營管理資 料 以及 註冊 會計 師 出 具 的 審 計 報告 。
銀監會根據 審慎 監管的要求,可以 採 取 下 列措施進行現 場 檢 查 : ( 第 34
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