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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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 檢 查 程式,規      範 現 場 檢 查 行為    ;
                           6.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          併 表 監 督 管理   ;

                           7.   會同有關  部門建    立銀行業     突 發  事 件  處 置 制 度,  制  定銀行業     突 發 事  件
                             處  置預  案 ,明確    處 置  機構  和 人員及其     職  責 、  處 置 措施  和處   置 程式,

                             及時、有     效 地 處 置 銀行業     突 發 事 件;
                           8.   負責統  一編  制全  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           統  計資  料 、  報 表  ,並  按 照 國  家

                             有關規定     予 以 公 布 ; 對銀行業自        律 組織的   活動   進行  指 導 和 監 督 ;
                           9.   開展與銀行業監      督 管理有關的國        際 交 流 、 合 作 活動   ;

                           10.  對已經  或者  可能發生     信用  危  機,  嚴重影響     存款  人  和 其  他客  戶 合 法  權
                             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              接 管 或 促 成機構    重 組 ;

                           11.  對有  違 法經營、管理      不 善 等 情 形 之銀行業金融機構          予 以 撤銷   ;
                           12.  對 涉  嫌 金融  違 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                      聯 行為人

                             的  帳戶  予 以  查 詢 ; 對  涉  嫌 轉 移 或  隱匿違   法資金的     申 請  司 法機關   予  以
                             凍 結 ;

                           13.  對 擅  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          或非  法從  事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           活動  予
                             以 取 締;                          事 會的  日常   管理工作     ;

                              負責
                                      重 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
                                  國有
                           14.

                      五、監督管理措施  15.  承 辦 國務院  交辦    的其  他 事 項 。


                          在《銀行業監        督 管理法》     第  33  條至第    42  條 中規定,銀監會根據          履  行
                      職 責  的需要,有      權  要求銀行業     按  照 規定   報送  資產   負 債表  、  利  潤表  和 其 他  財

                      務會計、     統 計 報 表 、經營管理資        料 以及   註冊  會計   師 出 具 的 審 計 報告   。
                          銀監會根據       審慎  監管的要求,可以          採 取 下 列措施進行現        場 檢 查 : ( 第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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