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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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  到  上 述處  分的銀行,可以在改           善  後,向銀監會提        交  報告  ,銀監會在
                      驗 收  並認為   符合   有關  審慎   經營規    則者  ,在   驗 收  完 畢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解 除上

                      述 措施。
                          銀行業已經       或 可能發生     信用   危 機,   嚴重影響     存款  人 和  其 他客   戶 合 法  權

                      益 者  ,銀監會可以       依 法對   該 銀行實行     接  管 或 促  成機構   重 組  ;  如果  銀行業有
                      違 法經營、管理        不  善 等 情  形 , 不  予 撤銷將嚴重     危害   金融  秩序   、 損  害 公 眾  利

                      益時,銀監會有         權 予 以 撤銷   。
                          銀行   被接   管、  重  組 或被撤銷     時,銀監會有       權  要求  該 銀行的    董  事 、 高  級

                      管理人員     和 其 他 工作人員,       按 銀監會的要求       履 行 職 責 。
                          在  接  管、機構    重  組 或撤銷   清算   期間,銀監會可以對           直接負責      的 董 事  、

                      高 級  管理人員     和 其  他 直接責   任人員,     通  知出境管理機關        依  法  阻 止  其出境,
                      以及  申 請 司 法機關     禁止  其 轉 移 、 轉 讓 財 產 或 對其     財 產設定其     他 權利  。

                          銀監會有      權 查 詢  涉 嫌 金融  違  法的銀行、其工作人員以及關                聯  行為人的
                      帳戶  ; 對 涉 嫌 轉 移 或 隱匿違      法資金   者 ,可向    司 法機關    申 請 予 以 凍 結 。

                          銀監會可以對與  作出  說  明  ; 涉 嫌違  查 法 事  項 有關的 有關  單位和個 務會計、  人進行詢問,要求其對 財  產  權  登  記  等  檔  、資
                                                      複
                           情況
                      有關
                                                   、
                                                 閱
                                          可以
                                                               財
                                                        製
                      料;
                                                                 於
                                                             得
                                                                                   示
                                                 調
                                                          不
                                                               少
                                                                                            件
                      保
                           。在
                                                                      人,並應當出
                                                      人員
                                                                                   知書
                                                                                        者
                                                                                 通
                                                                               查
                                                                 合
                                                               示
                                                                        件
                                                                   法證
                                                          未出
                                    ;
                                        查
                               知書
                      和調  存  也可以對可能 通  採  取  這些措施時, 調  被轉 人員  移  、  隱匿  查  、  毀  損  或  偽  造的  二  檔  、資 和調  料  ,  予  以先行登  合  法證 ,有  記
                           查
                                                      人
                                                        或
                                                   二
                                               少
                                                 於
                      關 單位或個     人有   權  拒 絕 。  但 是對於   依 法  採 取 的措施,有關        單位和個     人 必須
                      配 合 , 如 實 說 明有關     情況  並提供有關      檔 、資   料 , 不 得 拒 絕 、 阻礙    和 隱瞞   。
                      六、銀監會的理念與監理標準
                      ( 一 ) 理 念 : 管法人、管風險、管內             控 、提   高透   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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