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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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 到 上 述處 分的銀行,可以在改 善 後,向銀監會提 交 報告 ,銀監會在
驗 收 並認為 符合 有關 審慎 經營規 則者 ,在 驗 收 完 畢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解 除上
述 措施。
銀行業已經 或 可能發生 信用 危 機, 嚴重影響 存款 人 和 其 他客 戶 合 法 權
益 者 ,銀監會可以 依 法對 該 銀行實行 接 管 或 促 成機構 重 組 ; 如果 銀行業有
違 法經營、管理 不 善 等 情 形 , 不 予 撤銷將嚴重 危害 金融 秩序 、 損 害 公 眾 利
益時,銀監會有 權 予 以 撤銷 。
銀行 被接 管、 重 組 或被撤銷 時,銀監會有 權 要求 該 銀行的 董 事 、 高 級
管理人員 和 其 他 工作人員, 按 銀監會的要求 履 行 職 責 。
在 接 管、機構 重 組 或撤銷 清算 期間,銀監會可以對 直接負責 的 董 事 、
高 級 管理人員 和 其 他 直接責 任人員, 通 知出境管理機關 依 法 阻 止 其出境,
以及 申 請 司 法機關 禁止 其 轉 移 、 轉 讓 財 產 或 對其 財 產設定其 他 權利 。
銀監會有 權 查 詢 涉 嫌 金融 違 法的銀行、其工作人員以及關 聯 行為人的
帳戶 ; 對 涉 嫌 轉 移 或 隱匿違 法資金 者 ,可向 司 法機關 申 請 予 以 凍 結 。
銀監會可以對與 作出 說 明 ; 涉 嫌違 查 法 事 項 有關的 有關 單位和個 務會計、 人進行詢問,要求其對 財 產 權 登 記 等 檔 、資
複
情況
有關
、
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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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證
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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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知書
和調 存 也可以對可能 通 採 取 這些措施時, 調 被轉 人員 移 、 隱匿 查 、 毀 損 或 偽 造的 二 檔 、資 和調 料 , 予 以先行登 合 法證 ,有 記
查
人
或
二
少
於
關 單位或個 人有 權 拒 絕 。 但 是對於 依 法 採 取 的措施,有關 單位和個 人 必須
配 合 , 如 實 說 明有關 情況 並提供有關 檔 、資 料 , 不 得 拒 絕 、 阻礙 和 隱瞞 。
六、銀監會的理念與監理標準
( 一 ) 理 念 : 管法人、管風險、管內 控 、提 高透 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