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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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在       第 十  屆 全 國人  民  代表  大會   常 務委員會     第二次    會 議  中,  審  議
                      並 通  過了《國務院關於提請            審 議  中國銀行業監       督  管理委員會行       使原   由中國

                      人 民 銀行行    使 的監   督 管理  職 權 的 議案   》,於     2003  年  4  月  26  日 由國務院  公
                      布 ,並自    即 日 起 施行。

                          該 議案   包括以    下 兩 個 主要內    容 :
                           1.   由國務院  依  照  現行《中    華  人 民共和   國中國人     民 銀行法》、《中         華  人

                             民共和    國商業銀行法》         和 其 他  有關法   律  的規定,確定中國銀行業監
                             督  管理委員會      履 行 原  由中國人     民  銀行  履 行的  審 批  、監  督 管理銀行、

                             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  、  信  託 投資  公司  ,以及其     他存款類     金融機構等的
                             職 責 及相關     職 責 。

                           2.   由國務院提出     修 改《中    華  人 民共和   國中國人     民 銀行法》     和  《中  華  人
                             民共和    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              他 有關法    律  的 議案  ,提請    全 國人  民

                             代表   大會  常 務委員會     審 議 。

                          在銀監會從中        央 銀行    (  中國人  民 銀行  )   分  拆 出之前,銀行業的監管由中
                      國人   民 銀行  負責   。  此次  分  拆 被 認為是中國大陸        試圖   加  強 中 央  銀行  貨幣  政策

                      獨 立 性 的 重 要 舉 措,同時也確立銀監會對銀行業的監理                      角色   與地  位 。






                            第一節  大陸銀行業監理之機關與組織架構





                          目  前中國大陸的金融          事  務,除了銀監會、保監會與證監會等三                     個 專  門

                      監理   部門  之外,人     民 銀行、外     匯  管理局、     財 政  部 、 審  計 署 、同業協會分別
                      就其  掌 管的業務      範圍  , 肩 負部   分的金融監理       職 責 。

                          大陸對銀行業監理的機關與組織                 架 構 如下   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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