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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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在 第 十 屆 全 國人 民 代表 大會 常 務委員會 第二次 會 議 中, 審 議
並 通 過了《國務院關於提請 審 議 中國銀行業監 督 管理委員會行 使原 由中國
人 民 銀行行 使 的監 督 管理 職 權 的 議案 》,於 2003 年 4 月 26 日 由國務院 公
布 ,並自 即 日 起 施行。
該 議案 包括以 下 兩 個 主要內 容 :
1. 由國務院 依 照 現行《中 華 人 民共和 國中國人 民 銀行法》、《中 華 人
民共和 國商業銀行法》 和 其 他 有關法 律 的規定,確定中國銀行業監
督 管理委員會 履 行 原 由中國人 民 銀行 履 行的 審 批 、監 督 管理銀行、
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 、 信 託 投資 公司 ,以及其 他存款類 金融機構等的
職 責 及相關 職 責 。
2. 由國務院提出 修 改《中 華 人 民共和 國中國人 民 銀行法》 和 《中 華 人
民共和 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 他 有關法 律 的 議案 ,提請 全 國人 民
代表 大會 常 務委員會 審 議 。
在銀監會從中 央 銀行 ( 中國人 民 銀行 ) 分 拆 出之前,銀行業的監管由中
國人 民 銀行 負責 。 此次 分 拆 被 認為是中國大陸 試圖 加 強 中 央 銀行 貨幣 政策
獨 立 性 的 重 要 舉 措,同時也確立銀監會對銀行業的監理 角色 與地 位 。
第一節 大陸銀行業監理之機關與組織架構
目 前中國大陸的金融 事 務,除了銀監會、保監會與證監會等三 個 專 門
監理 部門 之外,人 民 銀行、外 匯 管理局、 財 政 部 、 審 計 署 、同業協會分別
就其 掌 管的業務 範圍 , 肩 負部 分的金融監理 職 責 。
大陸對銀行業監理的機關與組織 架 構 如下 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