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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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高  級管理   層  應當對    違 反 內  部控制的人員,依據法
                                                   律 規定、    內 部管理制度       追究   責任和予以      處 分,並

                                                   承 擔處   理不  力 的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  百  三十八條   本指      引 第三章    至  第八章   未  作具體規定的       商 業銀行其他業

                                             務  或  環 節  ,應當  按  照本指    引 的要   求  建立和完善      內 部控
                                             制。

                           第一  百  三十九條   本指      引適   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依法設立的      商  業銀
                                             行。

                                            政策   性 銀行、     農村合    作銀行、     城  市  信  用社、   農村信    用
                                             社、  村  鎮 銀行、   貸  款 公司   、 農村  資金   互 助社、金融資        產

                                             管理  公司   、  郵 政儲  蓄 機構、    信託公司     、 財  務 公司  、金融
                                             租賃公司     、  汽 車 金融  公司   、貨幣經     紀  公司等   其他金融機

                                             構 參 照執行。
                           第一  百  四十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本指  制  評價  試  行辦法  》  對  商  業銀行  做  出的 引 及  《商  業銀行  評價  內 部控  是

                                                                                            結
                                                                               內
                                                                                 部控制
                                                                                               果
                                                             的重要
                                           機構進行市場准

                           第一  百 四十一條  本指  商  業銀行風險  引 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  評估 入 管理的重要依據。  內  容  ,  也  是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
                                                                       釋 。
                           第一  百 四十二條  本指        引自公   布 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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