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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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高 級管理 層 應當對 違 反 內 部控制的人員,依據法
律 規定、 內 部管理制度 追究 責任和予以 處 分,並
承 擔處 理不 力 的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 百 三十八條 本指 引 第三章 至 第八章 未 作具體規定的 商 業銀行其他業
務 或 環 節 ,應當 按 照本指 引 的要 求 建立和完善 內 部控
制。
第一 百 三十九條 本指 引適 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境內 依法設立的 商 業銀
行。
政策 性 銀行、 農村合 作銀行、 城 市 信 用社、 農村信 用
社、 村 鎮 銀行、 貸 款 公司 、 農村 資金 互 助社、金融資 產
管理 公司 、 郵 政儲 蓄 機構、 信託公司 、 財 務 公司 、金融
租賃公司 、 汽 車 金融 公司 、貨幣經 紀 公司等 其他金融機
構 參 照執行。
第一 百 四十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本指 制 評價 試 行辦法 》 對 商 業銀行 做 出的 引 及 《商 業銀行 評價 內 部控 是
結
內
部控制
果
的重要
機構進行市場准
第一 百 四十一條 本指 商 業銀行風險 引 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 評估 入 管理的重要依據。 內 容 , 也 是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
釋 。
第一 百 四十二條 本指 引自公 布 之日起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