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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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部門、     內 部  審  計部門和其他控制人員發             現內  部控制的
                                        隱 患  和 缺  陷 ,應當及    時  向 董  事會、管理      層  或相  關部門報

                                        告。
                      第一   百 三十四條       商 業銀行    內 部控制的監督、         評價   部門應當對      內  部控制的

                                        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定期進行                  檢  查  評價  ,提出    改  進建
                                        議 ,對   違 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提出             處 理 意 見 。

                      第一   百 三十五條       商 業銀行    上 級機構應當根據         自  身 掌握  的  內  部控制資    訊  ,
                                        對下級機構的        內  部控制   狀 況定期    做  出 評價  ,並  將  評價  結

                                        果 作為經營     績 效 考 核 的重要依據。
                      第一   百  三十六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         內  部控制    問  題  和  缺 陷  的  處 理  糾  正機

                                        制,管理     層 應當根據     內  部控制的     檢  查情況和    評價   結 果  ,
                                        提出整    改意  見  和  糾 正 措  施,並督促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搆

                                        落 實。
                      第一  百 三十七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        內 部控制的風險責任制:

                                                                          內
                                               董
                                                                                        效性
                                        (一)   責,並對 事會、  高  級管理   層 應當對   成的重大  部控制的有  損失  承  擔  負
                                                        內
                                                                                            責
                                                                  失效造
                                                           部控制
                                              任。
                                                   審
                                                      計部門應當對
                                                                   未
                                               內
                                        (二)
                                                                      執行
                                                                               審
                                                                          ,對
                                              法導  部   致  重大  問 題  未能  被  發 現  審  計方案、程式和方 計發  現  隱瞞  不
                                              報  或者未    如  實反  映 , 審  計 結  論 與事實   嚴 重不   符  ,
                                              對  審 計發   現  問 題  查 處 整  改 工作  跟蹤  不  力 等  行為,
                                              承 擔相   應的責任。
                                        (三)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搆應當及                   時  糾 正  內 部控制   存  在
                                              的  問  題  ,並對出    現  的風險和     損失   承  擔相   應的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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