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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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部門、 內 部 審 計部門和其他控制人員發 現內 部控制的
隱 患 和 缺 陷 ,應當及 時 向 董 事會、管理 層 或相 關部門報
告。
第一 百 三十四條 商 業銀行 內 部控制的監督、 評價 部門應當對 內 部控制的
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定期進行 檢 查 評價 ,提出 改 進建
議 ,對 違 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提出 處 理 意 見 。
第一 百 三十五條 商 業銀行 上 級機構應當根據 自 身 掌握 的 內 部控制資 訊 ,
對下級機構的 內 部控制 狀 況定期 做 出 評價 ,並 將 評價 結
果 作為經營 績 效 考 核 的重要依據。
第一 百 三十六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 內 部控制 問 題 和 缺 陷 的 處 理 糾 正機
制,管理 層 應當根據 內 部控制的 檢 查情況和 評價 結 果 ,
提出整 改意 見 和 糾 正 措 施,並督促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搆
落 實。
第一 百 三十七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 內 部控制的風險責任制:
內
董
效性
(一) 責,並對 事會、 高 級管理 層 應當對 成的重大 部控制的有 損失 承 擔 負
內
責
失效造
部控制
任。
審
計部門應當對
未
內
(二)
執行
審
,對
法導 部 致 重大 問 題 未能 被 發 現 審 計方案、程式和方 計發 現 隱瞞 不
報 或者未 如 實反 映 , 審 計 結 論 與事實 嚴 重不 符 ,
對 審 計發 現 問 題 查 處 整 改 工作 跟蹤 不 力 等 行為,
承 擔相 應的責任。
(三)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搆應當及 時 糾 正 內 部控制 存 在
的 問 題 ,並對出 現 的風險和 損失 承 擔相 應的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