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衍生性金融商品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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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介紹      5





                             the Currency, OCC)   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          分類  可 分 為兩大    家族  :  ( 請參閱
                             第  8  頁  之 圖  1-1)


                             第一、以遠期性交易為基礎的衍生性產品                        (Forward-Based Derivatives)  ,

                                    包括在店頭市場交易的遠期契約與金融交換,以及在集中市場
                                    交易的期貨契約等三種。

                             第二、以選擇權交易為基礎的衍生性產品                        (Option-Based Derivatives)  ,
                                    可再分為集中市場選擇權及店頭市場選擇權。


                                  事  實  上,上述   四  種最基本的衍生性          產  品都是以「      遠  期交易」為基

                             礎  ,因為選擇權也是「買            方  」可以在「     未 來 某特定時     間」   向  「  賣方  」行
                             使買   賣約定標     的物的   契約   ,但是   仔細分析     美國金融     局 的  分類方式    ,我們

                             不難發現這兩大        類產   品的差   異 在  於  其「風  險型態    」 (Risk Profile)  ,前者是
                             屬於   「風  險 與  報酬相   對稱」的     產  品,選擇權     則  是一種「風      險  與  報酬  不對

                             稱」的    產  品,  所謂  「風  險  與  報酬  對稱」的    意義   以 較通俗    的  方式  來  描  述  便
                             是買   賣  雙  方 都「可能   賺 多  少  價差,   便  可能  賠 多 少 價差」,     所  以上述因    從

                             事期貨交易、利率交           換 而  虧  損  累累  的公司,   假若他    們採取與     原先相反     的

                             部位   的  話  , 那麼今天他    們  將會  是  社會  各界  心目   中 欽羨  的英   雄  ,而  非  人人
                             喊打   的  過  街 老鼠  了。  反過  來  看  選擇權的風    險 與  報酬  的關係,是一種能          讓
                             買  方 「可能    賺很  多   (  價差  ) ,但只可能   賠  一  點點   (  權利金  )  」,  即讓賣方

                             「可能只     賺到   一  點點   (  權利金  )  ,但可能要  賠掉許    多   (  價差  ) 」,這種差  異

                             係 源  自交易   制度  的不同。
                                  乍看  之下,選擇權交易          似 乎是一種對      賣方極    為不公    平且  風  險極高   的

                             交易,但事       實 上這是一     項  公  平  的交易,我們可       從  「  保證  金」與「權利
                             金」的本     質 來  分析  。如前    所  述,  保證  金的  功 能在   確保契約到      期  時  ,  未平

                             倉  的買  賣  雙 方 都能  負 起交   割  的  責任  ,損  益結  算後  所剩保證     金  餘  額可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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