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外匯1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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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第 22 條並未規定 傭船 提單須表明運送人名稱 。
˙快遞收據、 郵政 收據或 投郵政 明:依據 UCP600 第 25 條之
規定,快 遞收據 表明快遞業者之 名稱 ,郵政 收據或 投郵政
明未 有規定, 兩者亦皆未規定須 表明運送人名稱 。
三、運送單據之簽署
依據 UCP600 之規定,運 送單 據依據個別種類 ,須由運 送人
(carrier) 、 船 長 (master) 、 船東 (owner) 、 傭船 人 (charterer) 或 代
替或代表 運送人、 船長、 船東 、傭船 人之 代理人 (agent) 簽署 ;
在簽署 時,運 送人、 船長、 船東 、傭船 人或 代理人之 簽字 須表明
其為運 送 人、 船 長、 船東 、 傭船 人或 代 理人, 即在簽字 處 表 明
“as carrier ”、“as master ”或“as agent ”。而代理人之 簽字 須表
明其係 代替或代表 運送人或 船長簽署 ,亦即 代理人 簽署 時,須 表
明“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或“as agent for the master ”…或 類似
者,且應 注意 運送單 據須 表明運送人名稱 ,倘提示之運 送單 據其
他地 方未表明運送人名稱 時,則 依據 ISBP (2007 Revision) 之解
釋 ,其 簽字 處 尚 須 表 明 運 送 人 名稱 ,例如: “ As agent for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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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ier OO shipping co., Ltd. ”。此外,國際 商會 有一 補充解釋 ,
倘 運 送單 據上 已顯示簽 發 公司 (issuing company) 之 名稱 並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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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Commentary on UCP600 (p.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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