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外匯100問
P. 207

因此,第     22  條並未規定   傭船  提單須表明運送人名稱          。

                              ˙快遞收據、      郵政  收據或   投郵政   明:依據     UCP600  第  25  條之
                                規定,快    遞收據    表明快遞業者之       名稱   ,郵政   收據或   投郵政
                                明未  有規定,    兩者亦皆未規定須        表明運送人名稱       。


                           三、運送單據之簽署


                               依據   UCP600  之規定,運     送單  據依據個別種類       ,須由運    送人
                           (carrier)  、 船 長  (master)  、 船東   (owner)  、 傭船  人  (charterer)   或 代

                           替或代表    運送人、    船長、   船東   、傭船   人之  代理人    (agent)   簽署  ;
                           在簽署   時,運   送人、   船長、   船東  、傭船    人或  代理人之    簽字  須表明

                           其為運   送  人、  船 長、  船東  、 傭船   人或  代 理人,   即在簽字     處 表  明
                           “as carrier  ”、“as master  ”或“as agent  ”。而代理人之  簽字  須表

                           明其係   代替或代表     運送人或    船長簽署     ,亦即   代理人   簽署  時,須   表
                           明“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或“as agent for the master  ”…或  類似

                           者,且應    注意  運送單   據須  表明運送人名稱        ,倘提示之運      送單  據其
                           他地  方未表明運送人名稱         時,則   依據   ISBP (2007 Revision)   之解

                           釋 ,其  簽字  處 尚  須  表 明 運 送 人  名稱  ,例如:   “  As agent for the
                                                                                 37
                           carrier OO shipping co., Ltd.  ”。此外,國際  商會  有一  補充解釋   ,

                           倘 運 送單  據上  已顯示簽     發 公司   (issuing company)   之 名稱  並結合



                           37
                            ICC Commentary on UCP600   (p.83)


                                                                                     193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