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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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融資貸款
銀行法 第 72 條之 2 規 定,銀行辦理 住宅建築 及 企 業 建築 放款 總
額,不 得超 過放款時所收 存 款 總 額及 金融 債 券 發售額之 和 的 30% ; 若
銀行的 承 做額 度已 經接 近 此 上限 ,則應就有 限 資 源擇優承 做, 並 加以
控 管,以 免違 法。
土 地、 建築 貸款 正 如其 名 稱,乃 是融通建築物建 造或其 他修繕 的
貸款,很多銀行視此種貸款為必須的 惡物 (Necessary evil) ,在 承 做時
授信風險雖 較高 ,但在 房屋 貸款 競爭劇烈 時,為 爭取 業務便須 承 做,
此為經辦一般 房屋 貸放業務及 吸引適當 業務 量 的先決條件。
若銀行不 承 做 土 地與 建築融 資,在 房屋興建完 成時,便 沒 有機會
爭取 到 最 後的分 戶房 貸業務,若 要勉 強 爭取 其後 段 的 房屋 分 戶 貸款,
結 果所做的 都是代書 轉 介 的不良案件及 投 資客的 房 貸,因此逾期放款
的 比率 很 高 。
有 些 銀行 積極 地 承 做 建築技術複雜 的貸款 ( 例 如 台北巨蛋 ) 。 這 種
貸款的風險雖 。 然較 大,但 是 可以用 聯 貸 方式 以分 散 風險, 並 收 取較高
利率
的
第 19 章 土地、建築融資貸款 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