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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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融資貸款





                    銀行法     第  72  條之    2  規  定,銀行辦理       住宅建築      及  企  業  建築  放款   總
               額,不     得超   過放款時所收        存  款  總  額及  金融   債  券  發售額之     和  的  30%  ;  若

               銀行的     承  做額  度已   經接   近  此  上限  ,則應就有        限  資  源擇優承     做,   並  加以
               控  管,以    免違   法。

                    土  地、   建築   貸款   正  如其  名  稱,乃    是融通建築物建           造或其    他修繕     的
               貸款,很多銀行視此種貸款為必須的                        惡物    (Necessary evil)  ,在  承  做時

               授信風險雖        較高   ,但在    房屋   貸款   競爭劇烈      時,為     爭取   業務便須      承  做,
               此為經辦一般         房屋   貸放業務及       吸引適當      業務   量  的先決條件。

                    若銀行不      承  做  土  地與  建築融    資,在     房屋興建完       成時,便      沒  有機會
               爭取   到  最  後的分    戶房   貸業務,若       要勉   強  爭取   其後   段  的  房屋  分  戶  貸款,
               結  果所做的      都是代書      轉  介  的不良案件及        投  資客的    房  貸,因此逾期放款

               的  比率   很  高  。
                    有  些  銀行  積極   地  承  做  建築技術複雜       的貸款      (  例  如  台北巨蛋   )  。  這  種

               貸款的風險雖  。      然較   大,但     是  可以用    聯  貸  方式  以分   散  風險,    並  收  取較高
                  利率
               的











                                                                 第  19  章 土地、建築融資貸款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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