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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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已 轉列 催 收款之案件。
抽樣覆審之對象
個人無擔保授信,在一定金額以 下 者,其 抽樣 比 率 不 得低 於某一
比例 ( 例如三分之一 ) 。
第七節
覆審之其他辦理事項
1. 營業單位應 1 年分 二次 呈報其主要客戶 名 單。
(1) 總授信額度在某一金額 ( 例如 新 台 幣 1 億 元 ) 以上者。
(2) (3) 無擔保授信額度在 指 定或營業單位 5 千 萬 元 以上者。
總行
認
為必要者。
2. 每月 ( 例如 10 日 前 ) 呈報其 新做 或增額客戶 名 單。
取得借
。
表
4. 3. 辦 理 借 戶及其關係戶之 新 之財務報 票 據 查 詢 。
戶最
5. 稽 核單位應 將 覆 審 追 蹤 改進 事 項列 為查核重 點 。
6. 在查 逾 放 之責任時,應一 併 覆 審有無 違 失 責任。
7. 8. 總行應於 期 案件之 每 年 彙 總各營業單位之 覆 審 績 效, 做 為考核之 項目 。
審。
逾
覆
無擔保貸款 逾 期 的控管,更為重要。一般 逾 期二 個 月 以上,或 連
續 二次 逾 期 一個 月 以上,即應加以 覆 審,以 免債 權 惡 化 。
第 14 章 授信事後查核作業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