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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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已  轉列  催  收款之案件。


                     抽樣覆審之對象


                    個人無擔保授信,在一定金額以                     下  者,其    抽樣   比  率  不  得低  於某一
               比例    (  例如三分之一       )  。





               第七節
                  覆審之其他辦理事項



                     1.   營業單位應      1  年分  二次    呈報其主要客戶         名  單。

                       (1)   總授信額度在某一金額              (  例如  新  台  幣  1  億  元  )   以上者。
                       (2)  (3)   無擔保授信額度在  指  定或營業單位  5  千  萬  元  以上者。

                            總行
                                                  認
                                                    為必要者。
                     2.   每月   (  例如  10  日  前  )   呈報其  新做  或增額客戶     名  單。


                        取得借

                                                   。
                                                表
                     4.  3.   辦  理  借  戶及其關係戶之  新  之財務報  票  據  查  詢  。
                               戶最
                     5.   稽  核單位應   將  覆  審  追  蹤  改進  事  項列  為查核重     點  。
                     6.   在查  逾  放  之責任時,應一        併  覆  審有無   違  失  責任。
                     7.  8.   總行應於 期  案件之  每  年  彙  總各營業單位之  覆  審  績  效,  做  為考核之  項目   。
                                       審。

                        逾
                                    覆
                    無擔保貸款        逾  期  的控管,更為重要。一般               逾  期二   個  月  以上,或     連
               續  二次   逾  期  一個  月  以上,即應加以         覆  審,以    免債   權  惡  化  。











                                                                   第  14  章 授信事後查核作業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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