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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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 , 且只得 覆 審 非 其所經 辦 之授信案件,亦不 得 擔任其一年內任 職 單
位之授信案件,以 求超 然 公 正。
覆審之主辦單位
若銀行的法人授信與個人授信分由總行的不同單位管 轄 , 則 其 覆
審亦由總行的不同單位負責 辦 理。若銀行 又 在全國分區設置 幾 個區域
授信中心, 那覆 審作業也應由區域中心的 相 關人員 辦 理。
覆審之期間
覆 審應定 期 或不定 期 為之,以 達到 控管及 驚奇 效果。 覆 審之 期間
間 隔 一般如 下 :
1. 每 一授信案件, 每 年至少一 次 。有些銀行 規 定信用等級在
A 、 B 、 C 等級者, 每半 年 覆 審一 次 ,而 D 、 E 者 每 三個 月 一
次 。
一定
定者,
主要授信戶,其額度
達
半
理一
3. 2. 新做 或增貸案件, 撥 貸 後 至少 規 半 年內 辦 理 覆 審。 次 覆 審。
年
辦
4. 覆 審主 辦 單位 指 定之授信戶, 每半 年 辦 理一 次 覆 審。
5. 有 異 常 情況 即 須 立即 辦 理 覆 審, 並每季追 蹤 覆 審。
(1) 借 款人或保 證 人、 背 書 人等 發 生退 票 ,或經營 情況異 常者。
(2)
會
者。
運 計師簽發 保 留 意見、 否 定意見等, 足 以 影響 公司 正常營
(3) 銀行 首 長 指 定 辦 理專案實 地 覆 審案件。
(4) 政府主管單位通 知 限期 專案 辦 理 覆 審案件。
6. 同一客戶有多 筆 授信,若其中有一 筆 必 須辦 理 覆 審, 則 所有
各 筆 均 須辦 理 覆 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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