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銀行授信管理
P. 101

擔保品


                    擔  保  品及   保  證  通常使    用於銀行貸款上,              較  之商業    交  易   (Trade
               transaction)   上者  遠  為  盛  行。授信銀行一         般  均  有  足夠的    設  備,以    保  管

               股票   、  公債   、  抵押  品、   轉  讓  的商業    票  據  ,及其   他  形  式  的擔  保  品。在    處
               理  邊  際  顧客   (Marginal customers)    的  交  易時  ,擔   保  品的提供,       適  足  做

               為授信的      基  礎  。


                     保  證  人

                    由於   短  期信用上      很少   以不動產、動產本身             或  其  抵押  作  為擔   保  品,

                                                          保
               故一
                                                                 為之。例如,由信用良
                       三
                                    該
               好的   般  在授信  人  保  程序  在 上均以  顧客  簡  便可行的擔  付  款  時  ,由其  方  式 無  條件  承  受  該  項  債  務  責
                                            不能
                               證
                    第
               任  。此   種保   證  人,  通常   是  顧客   具  有  財產的   親  戚  、  妻  子  或  朋  友  、  或  健  全
               的  母  公司  。  再  者,若    該  顧客  為其供應商之         主  要  購買  者,則其供應商           有
               時  也向授信銀行        保  證該   顧客   的借款    債  務。
                            尚  可由  公司   的  董  監  事  ,  或  大  股東出  面  保  證  ,由  他  們  無  條件
                    此外,
               承  受  該公司    的  債  務。至於    責  任  的承擔方     式  有二   :


                        保
                             人在
                                                         上
                                               發的本
                     1.
                                                      票
                                          所
                                                                         即
                                                                           授信者
                                                                                   )
                                                                    人
                       在本  證 票  的到期  該  顧客 日  ,若  簽 顧客  不  付  款,則持  背  書  ,  或共   (  同  背  書  :  如此, 可對
                                                                  票
                       保  證  人提  起  債權   訴  訟  。
                     2.   保  證  人在  規  定的  限額  內  ,若  顧客   不  履  行  債  務,則可對      保  證  人
                       採  取  法  律  行動  :  然  而  ,在上   述保   證  方  式  下,應    先  調  查  保  證  人
                       的能力與      權限   ,  否  則  屆  期也  無  保  證  實益。










                                                                      第  7  章 信用風險    5P  分析   91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