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銀行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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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品
擔 保 品及 保 證 通常使 用於銀行貸款上, 較 之商業 交 易 (Trade
transaction) 上者 遠 為 盛 行。授信銀行一 般 均 有 足夠的 設 備,以 保 管
股票 、 公債 、 抵押 品、 轉 讓 的商業 票 據 ,及其 他 形 式 的擔 保 品。在 處
理 邊 際 顧客 (Marginal customers) 的 交 易時 ,擔 保 品的提供, 適 足 做
為授信的 基 礎 。
保 證 人
由於 短 期信用上 很少 以不動產、動產本身 或 其 抵押 作 為擔 保 品,
保
故一
為之。例如,由信用良
三
該
好的 般 在授信 人 保 程序 在 上均以 顧客 簡 便可行的擔 付 款 時 ,由其 方 式 無 條件 承 受 該 項 債 務 責
不能
證
第
任 。此 種保 證 人, 通常 是 顧客 具 有 財產的 親 戚 、 妻 子 或 朋 友 、 或 健 全
的 母 公司 。 再 者,若 該 顧客 為其供應商之 主 要 購買 者,則其供應商 有
時 也向授信銀行 保 證該 顧客 的借款 債 務。
尚 可由 公司 的 董 監 事 , 或 大 股東出 面 保 證 ,由 他 們 無 條件
此外,
承 受 該公司 的 債 務。至於 責 任 的承擔方 式 有二 :
保
人在
上
發的本
1.
票
所
即
授信者
)
人
在本 證 票 的到期 該 顧客 日 ,若 簽 顧客 不 付 款,則持 背 書 , 或共 ( 同 背 書 : 如此, 可對
票
保 證 人提 起 債權 訴 訟 。
2. 保 證 人在 規 定的 限額 內 ,若 顧客 不 履 行 債 務,則可對 保 證 人
採 取 法 律 行動 : 然 而 ,在上 述保 證 方 式 下,應 先 調 查 保 證 人
的能力與 權限 , 否 則 屆 期也 無 保 證 實益。
第 7 章 信用風險 5P 分析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