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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



                              九、除管理方面尚需不斷完善,監管標準轉變將對券

                                   商提出更高的要求


                                  2012 年 10 月,券商資產管理新政實施之後,券商集合理
                              財產品分屬證監會機構部負責監管,可以實施事後備案,在發

                              行設置上,這一規定較目前公募基金已經開始的事前備案制明
                              顯具備優勢。而且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更加嚴格,券商的集合理
                              財產品並不需要公開披露業績報表,不少大集合的規模達到數

                              十億元,投資者數量能達到數千人,因與公募基金業應用不同

                              的監管標準,相比而言運營成本會相對較低,因而獲得更大的
                              盈利空間。
                                  另一方面,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由於激勵模式和投資範圍限

                              制更少,在通路和投資者中,具有相對優勢。
                                  此外,券商的集合理財計畫除了收取管理費及託管費外,

                              還能在委託人退出或集合計畫終止時,收取年化收益率高於事
                              先約定比例部分收益的一定比例作為業績報酬。相比公募基金

                              只能收取管理費,集合理財計畫能夠支付給基金經理的業績提
                              成和通路後端提成的操作空間更大,激勵作用更強。

                                  隨著券商公募業務開閘,券商的大集合業務將率先與公募
                              基金合流進入統一監管的版圖。
                                  對於市場和監管環境的變化,只有不斷地適應才能在激烈

                              的市場競爭中爭得一席之地。開展公募基金業務後,券商可充

                              分利用其現有的營業網點優勢加大營銷及宣傳力度,為一直困
                              擾國內公募基金業的銷售通路問題開闢出新的道路,再加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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