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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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私募基金納入規管
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 30 萬元人民幣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
件;公司、企業等機構需滿足淨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
的條件。同時,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
於 100 萬元人民幣,單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累計不得
超過 200 人。
從目前整個私募行業的格局看,無論是陽光私募還是地下
私募,多數均達到《暫行辦法》規定的備案規模,亦即意味絕
大部分的主流私募都將被納入了監管範圍,灰色的地下私募將
逐漸淡出。一方面,符合監管條件的的私募機構如果不到協會
去登記,將馬上面臨違規的風險,一旦被舉報,很有可能受到
行業性警告和處罰。另一方面,投資者也會對未登記的私募公
司表示懷疑不信任,因此,這類私募公司就算業績突出也很難
得到擴張。只要經過一兩年市場化的選擇,規範的私募公司將
占據主流地位。
與此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報送基金管理
人、從業人員以及管理基金的有關信息。中國證監會有權自行
或授權派出機構和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等進行檢查。並對
私募基金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嚴禁侵占、挪用基金財
產、欺詐客戶以及「老鼠倉」(Rat Trading,是指莊家用公有資
金在拉升股價之前,先以自己的資金在低位建立部位,待用公
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後,將個人部位率先賣出獲利) 行為等基金
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底線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會大
幅淨化私募行業的競爭環境,打擊利用私募外殼非法集資或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