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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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私募基金納入規管



                                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 30 萬元人民幣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

                                件;公司、企業等機構需滿足淨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
                                的條件。同時,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

                                於 100 萬元人民幣,單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累計不得
                                超過 200 人。

                                    從目前整個私募行業的格局看,無論是陽光私募還是地下
                                私募,多數均達到《暫行辦法》規定的備案規模,亦即意味絕

                                大部分的主流私募都將被納入了監管範圍,灰色的地下私募將
                                逐漸淡出。一方面,符合監管條件的的私募機構如果不到協會
                                去登記,將馬上面臨違規的風險,一旦被舉報,很有可能受到

                                行業性警告和處罰。另一方面,投資者也會對未登記的私募公
                                司表示懷疑不信任,因此,這類私募公司就算業績突出也很難

                                得到擴張。只要經過一兩年市場化的選擇,規範的私募公司將
                                占據主流地位。

                                    與此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報送基金管理

                                人、從業人員以及管理基金的有關信息。中國證監會有權自行
                                或授權派出機構和基金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等進行檢查。並對

                                私募基金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嚴禁侵占、挪用基金財
                                產、欺詐客戶以及「老鼠倉」(Rat Trading,是指莊家用公有資

                                金在拉升股價之前,先以自己的資金在低位建立部位,待用公
                                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後,將個人部位率先賣出獲利)  行為等基金
                                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底線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會大

                                幅淨化私募行業的競爭環境,打擊利用私募外殼非法集資或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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