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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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



                              監管之外的私募基金獲正式納入監管。

                                  新基金法在合格投資者、管理人登記、基金託管、募集方
                              式、基金合同、基金備案、信息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轉為公

                              募基金管理人的條件等方面對私募基金作了原則性規定。與此
                              同時,《暫行辦法》根據新基金法的原則,對私募基金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者制定了具體的管理辦法,並細化了相關制度的安
                              排。

                                  從基金管理人的制度安排來看,《暫行辦法》規定,符合
                              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私募基金須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一是
                              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二是投

                              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的規模累計在人民幣 1 億元

                              以上。經登記過的私募基金即是被監管機構認可有權進行私募
                              投資業務的基金,並且可以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交易所

                              申請開立基金相關帳戶。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
                              「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

                              動。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定期
                              或者不定期地報送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以及管理基金的有關

                              信息。中國證監會有權自行或授權派出機構和基金業協會對基
                              金管理人等進行檢查。

                                  對於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應
                              當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的風險能力。
                              自然人需符合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 2,00 萬元人

                              民幣、最近 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 20 萬元人民幣、最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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