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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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私募基金納入規管



                                    長期以來,私募基金以信託產品形式募集,私募基金管理

                                人以投資顧問的角色參與信託產品管理。此模式導致私募在產
                                業鏈中處於弱勢地位,缺乏主導權;同時信託產品本身的諸多

                                限制讓私募基金投資策略單一,失去其靈活性。而近年來出現
                                的合夥制私募基金則因缺乏相應的法律監管,發展受到阻礙,

                                公信力不足及稅收成本較高等弊端也讓投資者接受度大打折
                                扣。私募基金行業目前的主要問題在於,信託型的陽光私募基
                                金所受限制過多,而合夥制私募基金又缺乏監管。

                                    因此,新基金法明確規範私募基金法律地位,《暫行辦
                                法》對監管環境的確立,解決中國私募基金缺乏監管的窘境。

                                逐漸改善的監管及法律環境,在規範私募基金行業的同時,也
                                有利於破除投資者對私募行業的偏見,對擴大私募行業的規模

                                及影響力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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