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解讀中國基金教戰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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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私募基金納入規管
長期以來,私募基金以信託產品形式募集,私募基金管理
人以投資顧問的角色參與信託產品管理。此模式導致私募在產
業鏈中處於弱勢地位,缺乏主導權;同時信託產品本身的諸多
限制讓私募基金投資策略單一,失去其靈活性。而近年來出現
的合夥制私募基金則因缺乏相應的法律監管,發展受到阻礙,
公信力不足及稅收成本較高等弊端也讓投資者接受度大打折
扣。私募基金行業目前的主要問題在於,信託型的陽光私募基
金所受限制過多,而合夥制私募基金又缺乏監管。
因此,新基金法明確規範私募基金法律地位,《暫行辦
法》對監管環境的確立,解決中國私募基金缺乏監管的窘境。
逐漸改善的監管及法律環境,在規範私募基金行業的同時,也
有利於破除投資者對私募行業的偏見,對擴大私募行業的規模
及影響力大有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