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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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 票據問題
0610 號函 釋 規定辦理。
Q 4 :票據上之簽名,僅簽「姓」或「名」,是否仍生簽名之效
力?
票據上之簽 名 ,司法機關 及 銀行公會之意 見 ,雖 認 為不以簽 全名
為限, 僅 簽「 姓 」或 僅 簽「 名 」者,如執票人能證明 確 為本人所
簽 章 , 仍 可發生簽 名 之效力 (64.7.8 民 推決議 ,台北市銀行公會
64.2.27 會業 0138 號函 ) 。但因執票人在 實 務上 必 須 舉 證證明 該 項
簽字 確屬 某人所 寫 , 頗 為 困難 ,且行使追索權時,如不能 儘快 獲
悉 債務人之 全名 ,亦 甚 不便, 故 執票人對於 是 否收受此種 僅 簽
「 姓 」或 。 僅 簽「 名 」,或 甚至 以字號、 藝名 等簽 名 之票據,應 慎
重考慮
Q 5 :發票人 ( 存戶 ) 發票之印章與留存印鑑不符者,應否負擔保
付款之責?
在票據上簽 名 或 蓋章 者,應依票 載 文 義負責 ( 即應 負 發票人之
責 ) , 故 存戶執留存印鑑以 外 之印 章 簽發票據,雖 構 成金融業者予
以 退 票之理由,但對 該 票據 仍負 有擔保付款之 責 。
Q 6
:簽發票據時僅蓋公司或法人圖章而無負責人簽章之票據,可
否收受?
此種票據之法律效力, 容 有 疑義 ,不宜收受。 蓋 因公司或法人本
身 無法對 外 表示法效意 思 ,其所簽發之票據應由其代表人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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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例如 董事長 或 總 經理等代為之, 故 票據上除 蓋 用公司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