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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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 票據問題



                 0610  號函  釋 規定辦理。

             Q 4 :票據上之簽名,僅簽「姓」或「名」,是否仍生簽名之效
                   力?

             票據上之簽      名  ,司法機關      及  銀行公會之意      見 ,雖  認  為不以簽    全名
             為限,    僅 簽「   姓  」或  僅  簽「  名  」者,如執票人能證明          確 為本人所
             簽  章 , 仍 可發生簽     名  之效力    (64.7.8  民  推決議  ,台北市銀行公會

             64.2.27  會業  0138  號函  ) 。但因執票人在      實 務上   必 須 舉 證證明   該  項
             簽字   確屬  某人所    寫  ,  頗  為  困難  ,且行使追索權時,如不能           儘快   獲
             悉  債務人之     全名  ,亦   甚  不便,   故  執票人對於      是  否收受此種     僅  簽

             「  姓 」或  。    僅 簽「  名  」,或  甚至  以字號、  藝名  等簽  名  之票據,應      慎
             重考慮

             Q 5 :發票人     (  存戶  )   發票之印章與留存印鑑不符者,應否負擔保
                   付款之責?

             在票據上簽       名  或  蓋章  者,應依票     載  文  義負責    (  即應  負 發票人之
             責  ) ,  故 存戶執留存印鑑以       外  之印  章 簽發票據,雖       構  成金融業者予
             以  退 票之理由,但對        該 票據  仍負   有擔保付款之      責  。

             Q 6
                :簽發票據時僅蓋公司或法人圖章而無負責人簽章之票據,可
                   否收受?
             此種票據之法律效力,            容  有  疑義  ,不宜收受。      蓋 因公司或法人本
             身  無法對   外 表示法效意      思  ,其所簽發之票據應由其代表人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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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例如     董事長    或  總  經理等代為之,      故  票據上除    蓋  用公司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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