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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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發票



           Q 18  :減低票據金額遭變造發生率之注意事項?

           1.   交 易 時,如需   找零  , 避  免 以票據代之。       小  額  交 易 ,應  注  意  賣 方
              藉  故 堅 持 要  票據而不   要 現款。
           2.   注 意 藉口  票據  破 損  ,而  要 求  重 開 同額  之 新 票據。

           3.   盡 量 以機  械  辦法  防止塗銷   之號  碼 機 填  寫 金  額  ,或於文字金     額 上
              加  蓋 油 質 優良  印 泥 ,如此方能      接 受 褪色藥劑     之 考  驗 。
           4.   特 別注  意金  額  文字,應以通用      楷 書 大寫   ,字字   緊接   ,並在   尾 數


                     支票上之
                行
              平
                              斜線
           5.   元  字後  線 緊  加一「  整  」字。  ,  盡  量  用 油  質  印  泥劃  蓋  ,以  免  被  歹  徒塗
              銷 。
           Q 19  :金額被變造後,票據之效力如何?
           票據   仍  然有效,但簽      名 在 變造   前者依   變造   前之金   額負責    ,簽  名  在
           變造   後者依   變造  後之金    額負責    (  票  16  第一項  ) 。例如  甲 簽發  面  額
           新

                                                           請求一
                                                   僅
                    將該
                                                     得向
           萬元  臺幣 ,並   (  以  下同  本票背書轉讓予 )   一  萬元  之本票一  丙 ,此時 張  與  乙  ,  若乙將  甲  金  額變造  萬元 為十  ,
                                                丙
           但可向    乙  請求十   萬元  之票款。     唯 金融業在     實  務上對  外形   上可  看  出
           金 額  曾 經 變造  之票據,向例予以         退 票。
           Q 20  :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其效力如何?
           票據上記     載  票據法所不規定之         事 項者,   該  項記  載  不生票據上之效
           力,但
                                                         能依民法上「債
           使票據追索權時,不能主  仍  有民法上之效力。例如本票上記  張違約  金之  部分  載違約  仍  金者,執票人行
                                                   ,但
                                                                              107
           之關   係 」請求   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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