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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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發票
Q 18 :減低票據金額遭變造發生率之注意事項?
1. 交 易 時,如需 找零 , 避 免 以票據代之。 小 額 交 易 ,應 注 意 賣 方
藉 故 堅 持 要 票據而不 要 現款。
2. 注 意 藉口 票據 破 損 ,而 要 求 重 開 同額 之 新 票據。
3. 盡 量 以機 械 辦法 防止塗銷 之號 碼 機 填 寫 金 額 ,或於文字金 額 上
加 蓋 油 質 優良 印 泥 ,如此方能 接 受 褪色藥劑 之 考 驗 。
4. 特 別注 意金 額 文字,應以通用 楷 書 大寫 ,字字 緊接 ,並在 尾 數
支票上之
行
平
斜線
5. 元 字後 線 緊 加一「 整 」字。 , 盡 量 用 油 質 印 泥劃 蓋 ,以 免 被 歹 徒塗
銷 。
Q 19 :金額被變造後,票據之效力如何?
票據 仍 然有效,但簽 名 在 變造 前者依 變造 前之金 額負責 ,簽 名 在
變造 後者依 變造 後之金 額負責 ( 票 16 第一項 ) 。例如 甲 簽發 面 額
新
請求一
僅
將該
得向
萬元 臺幣 ,並 ( 以 下同 本票背書轉讓予 ) 一 萬元 之本票一 丙 ,此時 張 與 乙 , 若乙將 甲 金 額變造 萬元 為十 ,
丙
但可向 乙 請求十 萬元 之票款。 唯 金融業在 實 務上對 外形 上可 看 出
金 額 曾 經 變造 之票據,向例予以 退 票。
Q 20 :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其效力如何?
票據上記 載 票據法所不規定之 事 項者, 該 項記 載 不生票據上之效
力,但
能依民法上「債
使票據追索權時,不能主 仍 有民法上之效力。例如本票上記 張違約 金之 部分 載違約 仍 金者,執票人行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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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關 係 」請求 違約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