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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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發票



           圖章外    ,並須加     蓋該  代表人或代理人之         私章   ,  及  表明代表或代理
           公司或法人之意         旨   (  如  寫  明  董事長  或 總 經理等  )   之字樣始可   (  最

           高 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1146  號 判決  ) 。
           Q 7 :公司簽發票據,僅蓋用董事長職章者,是否有效?

           公司簽發票據,如          僅蓋  用「  董事長    之印」等職      章  ,而未記    載董事
           長 之  姓名  ,亦未記     載  公司之  名稱   , 從外  表上   觀  之,並不能     辨別孰

           為發票人,此種發票應            屬 無效   (  最高  法院  54  年台上字第    899  號  判
           決 )  。惟如公司簽發票據,          蓋 有「某某公司       董事長   之印」等職      章  ,
           而未加    蓋董事長私章       者,此種票據之法律效力,              容  有  疑義  ,  故仍

           不宜收受。
           Q 8 :支票上更改處未蓋留存印鑑者,其效力如何?

           付款銀行     將  以「  更改  處未經發票人照原留印鑑簽              章  」理由   退  票。

           但如   更改  處所  蓋圖章確係      發票人所     蓋 ,縱非留存印鑑,發票人             仍
           應 負  發票人   責任   ,對執票人之票據權利並無              影響  。惟因付款銀行
           退 票後,執票人須依法定            程 續對發票人      及  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且
                      該圖章確係
           需 舉  證證明 情形  ,  仍  以  要  求發票人  發票人所  蓋  用留存印鑑為妥。  , 徒增  手續上之     煩擾  ,  故  執票
                                          蓋
             遇
           人
                此
           Q 9 :票據債務人主張他人「盜蓋印章」者,是否應負舉證責任?
           發票人或背書人主          張  其印 章係   他人所   盜蓋   者,應對此      盜蓋  之  事實
           負舉   證 責任   (  參照民  事 訴 訟 法第   277  條 及最高   法院    年台上字第
                                                                              103
           1769  號  判決  ) ,如  果  能證明非其     親蓋  ,或非由其授權之人            蓋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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