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票據指南 (增修訂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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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發票
圖章外 ,並須加 蓋該 代表人或代理人之 私章 , 及 表明代表或代理
公司或法人之意 旨 ( 如 寫 明 董事長 或 總 經理等 ) 之字樣始可 ( 最
高 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1146 號 判決 ) 。
Q 7 :公司簽發票據,僅蓋用董事長職章者,是否有效?
公司簽發票據,如 僅蓋 用「 董事長 之印」等職 章 ,而未記 載董事
長 之 姓名 ,亦未記 載 公司之 名稱 , 從外 表上 觀 之,並不能 辨別孰
為發票人,此種發票應 屬 無效 ( 最高 法院 54 年台上字第 899 號 判
決 ) 。惟如公司簽發票據, 蓋 有「某某公司 董事長 之印」等職 章 ,
而未加 蓋董事長私章 者,此種票據之法律效力, 容 有 疑義 , 故仍
不宜收受。
Q 8 :支票上更改處未蓋留存印鑑者,其效力如何?
付款銀行 將 以「 更改 處未經發票人照原留印鑑簽 章 」理由 退 票。
但如 更改 處所 蓋圖章確係 發票人所 蓋 ,縱非留存印鑑,發票人 仍
應 負 發票人 責任 ,對執票人之票據權利並無 影響 。惟因付款銀行
退 票後,執票人須依法定 程 續對發票人 及 背書人行使追索權,且
該圖章確係
需 舉 證證明 情形 , 仍 以 要 求發票人 發票人所 蓋 用留存印鑑為妥。 , 徒增 手續上之 煩擾 , 故 執票
蓋
遇
人
此
Q 9 :票據債務人主張他人「盜蓋印章」者,是否應負舉證責任?
發票人或背書人主 張 其印 章係 他人所 盜蓋 者,應對此 盜蓋 之 事實
負舉 證 責任 ( 參照民 事 訴 訟 法第 277 條 及最高 法院 年台上字第
103
1769 號 判決 ) ,如 果 能證明非其 親蓋 ,或非由其授權之人 蓋 用